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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物业自治管理办法?

128 2024-02-15 07:29 admin

一、住宅小区物业自治管理办法?

随着建制小区日益增多物管问题层出不穷物管自治需要全体业主的配合,首先要成立业主委员会来牵头处理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物管费用和服务人员的聘请,原则上可以安排本小区退休人员负责安保清洁来减轻物管成本。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薪酬和日常管理工作也需要人和钱,最好都用退休人员来为业主服务!

二、潍坊市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搞好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促进现代化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 市、县(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重视城市规划科技进步,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规划设计管理

  

  第六条 按国空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镇、均应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和占地面积较大的单位,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编制建设规划。

  

  第七条 城市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并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城市规划的设计工作,并负责丁级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批和丙级以上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每三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一次审查,对具备升级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升级手续;对不具备所持证书等级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报原发证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格等级。

  

  第九条 外地来本市承揽规划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持资格证书副本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经认可后,方可承担资格范围内的规划设计任务。

  

  第十条 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的规定,并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严格遵守,实施中确需调整,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

主要根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1. 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应做到公平、公正、高效,维护业主利益,保障小区安全、卫生、整洁等。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安全管理、环境卫生、保洁、绿化、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消防等。

2.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公开透明,按照合理、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进行收费。物业服务费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能耗费用等。

3.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物业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卫生、美观,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建议等。

4. 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标准:物业服务投诉应及时、准确、公正处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明确投诉受理、处理流程,及时回复投诉人和相关业主。

总之,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主要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业主在选择物业公司时,应当注重对物业公司的综合评估,包括服务质量、信誉度、专业水平、收费标准等方面的考虑。

四、住宅小区自治管理办法?

1.

环境卫生:清洁工和业主义务大扫除相结合,以清洁工为主,业主义务为辅,旨在发动业主自觉参与小区事务,培养和睦邻里关系,环境清洁坚持一天两扫(主干道、楼群周围、步过道),协助垃圾清运,清扫,纠察不良卫生习惯,着装上岗。

2.

门卫安全:实行两班倒制,统一着装,严格管理,规范停车,设置流动车位,禁止机动车与电动车乱停乱放,规划区域动态管理,控制外来闲杂人员进入,保证小区安全,凭牌进入小区大门,按时落锁及小区巡查,视情况而定适时增加安保人员,强化管理,突出重点安保。

3.

绿地绿化管理,加强绿地管理,适时增加植被花木,定期修剪,做到两季有花,冬季有绿春意盎然,休闲自得景观维护。

4.

灯光照明:维修现有干道照明,补缺遗漏。夜间常态照明更换老旧破损照明系统,着力增

五、潍坊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标准?

       潍坊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标准执行国家的明文规定,即要配套绿地、道路、路灯、地下(上)线路和管道、停车场(库)、配电房(室)及电器设备、水泵房(室、井)及水泵、会所、门卫室、人防用房及设备、消防用房及设备、电梯、假山(水)、健身娱乐设施、公告牌等等。

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对象是什么?住宅小区物业?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物业管理内容包括:

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对住宅小区居民和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等的管理。

2、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对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管理和服务的对象首先就是住宅小区的居民。管理居民在小区居住时的部分行为。e68a84e8a2ad7a64313334336238363、居住环境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自然环境管理,是对自然环境的监测与防止自然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发生。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七、物业管理办法该去哪里查阅?

住小区,作为业主不可不知的29个物业常识(业主必看)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除了上面的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外,各省还有各省的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或者办法题主上网搜索就有。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招投标备案机构是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业科。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费备案是各地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科。

4、小区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在各地市城建档案馆。

5、小区违法构筑物执法单位为各地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

6、还有什么不知道想知道的私信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八、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和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处。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确定业主身份;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五)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依照与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的具体标准,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条 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业主代表的产生、业主大会决定的作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能认真履行业主义务,热心社区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且不得少于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可以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依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止的,业主大会应当依照其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补选缺额。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在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通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九、城市住宅小区物业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引言

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城市中购买房产,而住宅小区作为人们居住的重要场所,物业规范化管理成为确保居民居住环境质量的关键。本文将探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旨在提供一套专业、高效的管理措施。

目标与原则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规范化管理的目标是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 公平公正原则:物业管理应对所有居民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 科学管理原则:管理方案应基于科学的管理理论和方法,提升管理效能。
  • 便利高效原则:管理措施应便利居民生活,提供高效的服务。
  • 环保可持续原则:管理方案应注重环境保护,追求可持续发展。

管理框架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管理框架如下:

1. 建立规范化管理机构:设立专门负责物业管理的机构,由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负责。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以确保规范化管理的顺利实施。

2. 制定规章制度: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居民行为准则、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为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

3. 完善信息化系统:引入先进的信息化系统,实现物业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信息化系统应包括住户信息管理、报修系统、投诉处理系统等。

4. 加强安全管理: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门禁管理、巡逻安保、消防设施维护等,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 提升环境卫生:加强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绿化、垃圾分类等工作,营造整洁、美观的居住环境。

管理措施

1. 细化居民参与机制:建立居民参与物业管理的机制,设立业主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让居民参与决策、监督管理工作。

2. 加强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小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3. 专业培训管理人员: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使其能够熟练运用管理工具和技巧。

4.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科学、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消除居民的不满情绪。

5. 定期开展安全演练:组织居民参与安全演练,培养应急意识和自救能力,提高居民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评估与改进

为了确保管理实施方案的有效性,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评估内容包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居民满意度调查、管理效率评估等。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实施方案,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

结论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对于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和生活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规范化的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实施细化的管理措施,可以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十、物业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建设并承担相应费用;

配建的供热交换、变电配电、燃气调压、垃圾转运、公共厕所、消防以及商业服务等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中载明建设单位、明确产权归属,建设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热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与水、电、气、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就供应方式、主要技术指标、质量保证和使用年限等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中应当明确设计、施工要求和材料、设备选型等内容,明确有关产品供应单位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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