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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管理是什么部门?

125 2023-12-14 16:18 admin

一、物业项目管理是什么部门?

物业项目管理为各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各地的房管局住建部门。通常物业公司管理多个项目,每个项目在小区设物业管理处,属于物业公司的一个项目点,同时它分设几个管理部门,如保洁、绿化、房管等部门,服务于小区。

二、管理物业的政府部门?

  物业公司是由社区主持,由小区居民投票选定的。如果大家认为物业公司不负责任,不作为不称职就可以召开物业委员会或居民大会更换物业公司,这些都是我国物业法规定的,为此,物业属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部门管理。

  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物业服务企业的主管部门是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比如房管局等。

  第二:物业服务费价格的主管部门是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比如物价局。

  第三:以上是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的政府主管部门,还有城市管理部门(比如城管等)、消防管理部门等也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三、物业归哪个部门管理?

答:物业管理处。物业公司归物业管理处管,物业管理处有些城市设在城市管理局,有些设在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二)物业管理主要包括:建筑物内、外的公共设备及相关场地、绿化、道路等,也包括建筑物的公共部位,如:基础、承重墙体、楼板、屋顶、走廊通道等都在小区物业管辖范围内。

三)物业费包括哪些:1、绿化管理费:绿化管理费也就是指小区内部绿化的养护费用,包括绿化用水费、工具费、劳保用品费、杂草清运费等。

2、保安费:保安费一般是针对封闭式小区来收取,包括保安器材装备费、保安人员人身保险费、保安用房等。

3、清洁卫生费:一般包括垃圾外运费、清洁工具、化粪池清掏费、卫生防疫杀毒费等其他费用。

4、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物业管理固定资产包含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维修设备等,其平均折旧年限一般是5年。

5、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物业费还包括电气、燃气、消防设备的维修保养费,以及公共照明费、易损件更新准备金等。

6、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最后,物业费还包括物业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福利费和服装费等,但不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奖金。

四、物业的上级管理部门是什么单位?

物的上级管理部门通常是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区、街道)等政府机构。这些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共设施、绿化、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同时,它们也负责管理物业企业的行为,监督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合法经营行为,确保业主享有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在一些地方,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作为物业管理的参与者,监督物业企业的管理工作,并与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五、物业管理是哪个部门管理?

物业管理属于房管局物管科管理,房管局物管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监督物业公司管理及收费,物业公司的注册,负责拟定全市物业管理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行政监督和指导。审查或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指导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公司,受理业主委员会的投诉。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区把房管局和建设局合并,成为住建局,性质一样。

六、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物业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时也有些城市将其归属于城市管理局或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如果业主遇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较大问题,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因此,业主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科进行咨询和投诉。

七、商业物业归哪个部门管理?

商业物业归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1. 我们知道,商业物业是指商业用途的房产,其规划与设计需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因此,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也会负责商业物业的管理。2. 同时,商业物业还需要遵守房地产的相关规定,例如产权转移、水电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等,因此也有可能被纳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中。3. 总的来说,商业物业的管理所属部门可能因地区而异,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都是比较常见的管理部门。

八、物业办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物业办的主管部门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属的,各省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一般设有物业科或物业办。县级以下行政设有房管局或类似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管理物业公司;没有单独设有房管部门的。由建设局管理物业公司。物业办是一个综合性服务机构。对应不同的工作,主管部门也不同。

九、小区物业属于那个部门管理?

对于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最直接的市级管理部门是房管局,往下县区级是住建局,再往下街道有物管中心,社区有专门负责物业的副主任。但是,真正能决定物业命运的是小区业主!任何部门也代替不了小区全体业主的意志,毕竟小区是社会单位,不属于行政组织,只有小区全体业主最能管住物业公司。

十、小区物业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物业服务归住建局物业科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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