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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可以划分多个吗?

103 2024-06-14 10:17 admin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可以划分多个吗?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可以划分多个物业管理。按照物业管理规定,一个规划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委会,也只能由一个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这样有利于统一管理,也避免产生许多矛盾。所以小区作为一个规划区域是不能划分成多个管理区域的,只能由一个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如何划分?

如果是界定什么是物业管理区域的话,一般是业主户门以外,规划红线以内的区域都算是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内部划分的话可按工作类别分区管理,如:客服负责所有业主或租户楼层、工程负责所有设备设施(含设备机房)、安保负责大厦消防设备设施、中控室及外围园区等等。也可以按楼层或使用功能划分。

三、什么叫侵占物业管理区域?

 把小区的业主共有的部分占为己用。因为侵占小区的业主共有的部分。比如公共绿地,公共的道路。公共的设施设备,如果没有通过业主的同意,没有经过物业的批准。擅自自己侵占。再比如把公共的绿地改为自己的停车场。把公共的花木用地改为自己种菜。这都是侵占物业管理的区域的行为。也是侵犯全体业主权利的行为。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让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制止纠正。

四、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管理规范?

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规范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管理规范,供参考:

1. 门禁系统:安装并维护有效的门禁系统,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进出物业管理区域。

2. 监控系统:设立视频监控系统以监控关键区域,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

3. 安全巡逻:派遣专业的保安人员进行规律的巡逻,确保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

4. 灭火设备:配备适当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 安全培训: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员工进行相关安全培训,使其了解应急处理、火灾逃生等基本操作。

6. 安全演练:定期组织安全演练,以确保员工和居民熟悉应急处理程序和逃生路线。

7. 安全意识宣传:通过宣传传达安全意识,提高居民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警惕性。

8. 维护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注意:以上仅为一般建议,具体的安全管理规范应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特点、当地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制定和执行。

五、哪里查询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有两个途径:

1、向物业公司索要《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查看,只要确实经过物价局备案的,都会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如果拿不出该表,证明没有经过备案;

2、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的物价局进行查询。报上业主所在的小区和物业公司的名称,即可查询到该公司是否备案的具体信息。

六、物业管理区域能否重新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不能重新化分。

首先一个小区在大,他的各项费用标准是一样的,不能重新化分,如果是为了业主方便,可以多设立缴费的点,而且一个小区也只有一个业主委员会,所以物业管理必须是统一管理,不能在一个小区内的物业化分多个管理。

七、物业管理企业有无业务区域限制?

有限制一般情况下,三级(包括暂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以在公司注册的地市级区域内承接业务;二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接业务;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以在全国承接业务。在直辖市注册的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物业公司,可以在本市承接业务;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八、楼道是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吗?

小区内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共用部位,都是属于物业的管理区域。

九、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有几个物业公司管理?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是不可以由两个物业公司来管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十、什么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物业,是指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除专有部分物业、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以外所有部位和所有共用设施设备,共有物业归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包括:

(一)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

(三)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门厅、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小区单车停放区域。

(四)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路灯、沟渠、池、井。

(五) 建筑区划内的从地下到楼顶的其他所有专有产权之外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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