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有偿服务收费符合规定吗?
这要看当初和物业签订的合同怎么要求的,有偿服务项目是否有规定
二、物业有偿服务收费?
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服务项目 收费价格 备注
1 新居开荒清洁 6元/㎡
2 家居全套保洁 4元/㎡
3 上门消杀服务 0.5/㎡
4 木地板打蜡 30元/㎡
5 大理石晶面处理 45元/㎡
6 木门打蜡 30元/扇
7 木扶手打蜡 5元/米
8 木地脚线打蜡 3元/米
9 真皮沙发打蜡 45元/套
10 木质双柜门打蜡 30元/套
11 木质三柜门打蜡 40元/套
12 纯羊毛地毯 45元/㎡
13 纤维地毯 10元/㎡
14 5楼以下窗户清洁 6元/㎡
15 5楼以上窗户清洁 8元/㎡
16 皮鞋护理 6元/双
17 油烟机清洁 30元/台
18 1—2匹分体室内挂机 20元/台
19 3匹分体挂机、柜机 40元/台
20 中央空调风口清洁 8元/个
21 花园养护 15元/㎡
22 益力矿泉水 18元/桶
23 乐百氏矿泉水 18元/桶
24 乐百氏纯净水 16元/桶
25 钟点工 15元/小时 室内安装维修价目表 项目 序号 维修内容 人工费 备注 项目 序号 维修内容 人工费 备注 排 水 类 1 维修洗菜盆排水软管 15元/个 卫 浴 类 1 拆装马桶圈、盖 20元/个 2 维修洗手盆排水软管 10元/个 2 拆装座便器 100元/个 3 疏通地漏 20元/个 皮吸疏通 3 拆装水箱 50元/个 4 疏通马桶 50元/个 小型疏通器 4 维修水箱配件 10元/个 5 拆装地漏盖 10元/个 5 拆装洗手台盆 50元/个 6 维修PVR管接口漏水 15元/个 6 拆装淋浴房 100元/个 7 调节洗手盆、浴缸 、马桶 去水塞 10元/个 7 拆装浴缸 200元/个 明线 门 窗 五 金 类 8 维修把手门锁 10元/个 8 安装毛巾架 20元/个 9 维修球型锁 10元/个 9 安装肥皂、卷纸架 10元/个 10 拆装大门锁 30元/个 10 安装杯架(钩) 10元/个 11 安装门吸 10元/个 给 水 类 1 维修水龙头漏水 10元/个 12 拆换入户门锁芯 110元/个 包括材料 2 拆换给水软管 10元/个 13 拆装抽屉锁 10元/个 3 拆装角阀 10元/个 14 安装门铃 80元/个 包括材料 4 拆装普通水龙头 10元/个 15 安装保险扣 10元/个 5 拆装浴缸龙头 20元/个 16 安装猫眼 40元/个 包括材料 6 拆装台盆龙头 20元/个 17 安装窗帘 10元/米 复式客厅安装20元/米 7 拆装洗菜盆水龙头 20元/个 塑钢门窗 1 维修塑钢扶手 10元/个 8 拆装给水闸门 20元/个 2 换塑钢窗支撑 10元/个 时价 9 安装PPR给水管 10元/米 明装 室内安装维修价目表 项目 序号 维修内容 人工费 备注 项目 序号 维修内容 人工费 备注 安 装 项 目 1 安装吊灯 30元/盏 直径 1米内 给 水 类 1 维修水龙头漏水 10元/个 2 安装复式吊灯 120元/盏 直径1米内 2 拆换给水软管 10元/个 3 安装吸顶灯 20元/盏 卫生间及厨房 3 拆装角阀 10元/个 4 安装射灯 20元/盏 4 拆装普通水龙头 10元/个 5 安装普通日光灯 20元/盏 5 拆装浴缸龙头 20元/个 6 拆装单相空气开关 10元/个 6 拆装台盆龙头 20元/个 7 安装漏电开关 20元/个 7 拆装洗菜盆水龙头 20元/个 8 增加开关或插座(暗装) 30元/个 8 拆装给水闸门 20元/个 9 增加开关或插座(明装) 10元/个 9 安装PPR给水管 10元/米 明装 10 安装线、管(暗装) 80元/米 包开槽及修补 其 它 类 1 维修墙面 10元/平方 11 安装线、管(明装) 15元/米 2 维修天花 13元/平方 12 拆装排风扇 30元/台 30厘米内 3 打玻璃胶 10元/米 13 修理排风扇 15元/台 4 空调及煤气灶开孔 50元/个 14 安装抽油烟机 40元/台 不
三、商品明码标价规定?
标价必须真实、准确:商家标价时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标价或者以其他方式误导消费者。
标价必须醒目、清晰:商家标价时必须醒目、清晰,消费者容易看到、辨认和理解。
标价必须固定:商家标价时必须固定,不得随意变动或者采用不公平的价格差别待遇。
标价必须包含税费:商家标价时必须包含税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消费者收取额外的税费。
标价必须符合计量单位规定:商家标价时必须符合计量单位规定,不得使用不规范的计量单位或者误导消费者。
以上是商品明码标价的主要规定,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物业服务收费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五、物业服务企业消防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遵守《消防法》和国家相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火灾预防和消防设施的维护及定期检查。
同时,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消防演练,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确保物业环境安全。
六、机关物业服务招标规定?
答案:机关物业服务招标规定是指对机关物业服务进行招标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解释:这些规定通常包括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提交、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过程、中标结果的公示等环节。目的是为了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物业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七、2021年北京物业收费规定?
没有出台强制性收费标准,还是各物业自己定价
八、南京2020商铺物业收费规定?
商铺的物业管理费不是由政府指导价,而是根据市场实行调节价格,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也就是说,商铺物业费应由物业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九、襄阳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些什么管理规定?
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区统计物价局,襄阳市物业协会,襄阳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房服〔2007〕107号)、《湖北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房服〔2006〕78号)及《襄樊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由物业企业管理的普通住宅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项目以及别墅区、非住宅区的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物业管理服务发展水平,制定本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三、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通过公示牌、公示板等方式进行公示。
十、国家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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