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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252 2024-05-15 11:35 admin

一、山东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

第十四条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1]

2

招标办法

招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投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开标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三、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废止了吗?

应该说没有正式废止,目前对于前期物业管理不再强制要求招标,改为开发商进行承接查验。

而其他的物业管理可以按照惯例进行招投标。

四、2010年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物业管理者和物业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境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者为物业服务对象提供的维护、保护、管理、服务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可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对象,是指委托物业管理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行业,是指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规定,物业管理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依法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为物业服务对象提供安全、高效、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质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物业服务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妥善处理物业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者应当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加强与社会组织、街道社区等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反映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稳工作。

五、广州市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广州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因小区、物业类型和所在地区而异。通常,物业管理费包括公共设施维护费、公共区域清洁费、保安费、绿化养护费等。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项目应以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为准。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物业管理费收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理性:物业管理费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考虑公共设施、绿化、安保等方面的维护成本和运营成本,确保收费合理。

2. 公开透明:物业公司应公开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3. 协商一致:物业公司与业主应通过协商确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充分尊重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4. 调整机制: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前,应与业主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

在广州市,具体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需参考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合同和相关政策。如果您对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有疑问或建议,可以与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六、广州市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介绍?

简介:广州市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05月1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室内装饰、房地产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等。

法定代表人:黎小锋成立时间:1998-05-11注册资本:51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440111201429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二路天鸿花园36栋101B铺(仅作办公用)

七、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86条规定?

第八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安全,保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良好的秩序和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损毁树木、园林;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堵塞安全出口;

(十一)乱丢垃圾、未分类排放生活垃圾或者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二)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饲养动物;

(十四)擅自变动排水设施、雨污混接、污水直排等违法排水行为;

(十五)法律、法规等规定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法官惩戒暂行办法?

为有效保障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办法规定“违反审判职责,终身追责。不因工作变动、身份变化而免除。”

同时明确规定,法官惩戒主要针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两类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并把经惩戒委员会审议,作为追究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责任的前置程序。

此外,为更有效体现惩戒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省高院将问责与免责结合,规定了因理解和认识不一致等8种导致裁判错误的免责情形。

九、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是指中国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林地管理的临时性法规或规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以下为一般性的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1. 林地保护与规划:确定林地保护的范围和标准,制定林地规划,规划林业资源合理利用和开发方向。

2. 林地使用与变更:规定林地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包括林木养护、木材采伐、林下经济、旅游开发等。对林地的变更使用需经过审批或登记程序。

3. 林木资源管理:包括林木种植、抚育、病虫害防治、采伐和补植等管理措施,以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资源。

4. 林地执法与监督:确立林地执法和监督的机构和责任,加强对林地的巡查、检测与处罚,保障林地管理的有效执行。

5. 生态保护与恢复:加强对林地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包括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火灾防控等。

6. 林地利益分配:明确林地的权益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保障林地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特定目的而有所不同。针对不同的林地管理需求和目标,相关部门会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以实现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林地资源的目标。

十、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您好,《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国务院于1985年12月20日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中国境内各类单位和个人的对外借款和债务管理,加强外债的风险控制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1. 外债的定义和分类:外债是指中国境内各类单位和个人从外国或境外组织借款或承担的债务。根据借款性质和用途,外债分为商业性外债、政府间贷款、出口信贷、进口信贷、国际组织贷款和其他外债。

2. 外债的申请和审批:单位和个人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外债,提供借款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相关信息。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对外债的政策和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3. 外债的发放和使用:外债的发放需按照合同约定和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外债的使用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活动和不良行为。

4. 外债的管理和监督:外汇管理局对外债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对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的外债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

5. 外债的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理: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外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制定应急处理措施,保障国家利益和资金安全。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有效规范了中国的对外借款和债务管理,保障了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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