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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61 2024-05-12 21:22 admin

一、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答: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二、揭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明确规定了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小区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保障小区居民的安全和生活品质等。2. 小区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该条例规定了小区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以及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和用途。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使用和透明管理。3. 小区安全管理: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小区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出入口的监控和管理、加强小区消防设施的维护等,以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 小区环境卫生管理:该条例规定了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要求,包括定期清理小区公共区域的垃圾、保持小区道路的清洁等,以提升小区的整体环境质量。5. 小区居民权益保护: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小区居民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居民的投诉和维权渠道、居民的隐私保护等,以确保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综上所述,明确规定了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旨在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居住环境。

三、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具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而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其物业、绿化、卫生、道路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修缮、整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四、住宅小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对象是什么?住宅小区物业?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物业管理内容包括:

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对住宅小区居民和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等的管理。

2、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对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管理和服务的对象首先就是住宅小区的居民。管理居民在小区居住时的部分行为。e68a84e8a2ad7a64313334336238363、居住环境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自然环境管理,是对自然环境的监测与防止自然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发生。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六、物业自治管理条例?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可以自管、自治

2、拟自管自治的小区,首先要成立业委会,由业委会作为一个主体机构,对小区进行日常管理。业委会可以分别和相关的专业单位签署管理服务协议,将物业整体分拆为几个管理项目分包出去。比如委托专业保安公司进行日常保安工作;委托专业保洁工作负责小区的保洁卫生等等。

3、自管自治的小区,必须设立专业人员负责各个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沟通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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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物业管理条例?

1.《物业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法规。

2.制定《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3.《物业管理条例》首次于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2016年2月6日、2018年3月19日三次修订。

八、招聘物业住宅小区工程主管

招聘物业住宅小区工程主管

岗位职责:

1. 组织协调小区物业工程项目的实施,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符合标准;

2. 主导并监管施工现场,负责物业工程的设计、预算和管理,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3. 编制工程业主承诺书和施工方案,跟踪项目进展,确保工期和成本控制;

4. 负责与物业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物业工程中的问题及技术性难题;

5. 负责物业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工作,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

6. 指导并协助物业工程项目团队进行工作,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和质量。

任职要求:

1.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等相关专业;

2. 具备5年以上物业工程管理经验,熟悉住宅小区工程建设和维护流程;

3. 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背景,熟悉工程项目的相关知识和法规;

4. 具备项目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协调各个相关部门,确保工程进展顺利;

5.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供应商、监理单位等进行有效的合作;

6. 具备较强的问题处理能力,能够快速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各种难题;

7. 具备团队管理能力,能够带领团队高效工作,完成工程目标。

关于我们:

我们是一家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的团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物业管理解决方案。

我们注重员工的职业发展和成长,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鼓励员工不断学习和创新。我们相信,只有员工的满意和成长才能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

如果您具备物业工程管理的相关经验和技能,欢迎加入我们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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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如您对该职位感兴趣,请将您的简历发送至 recruitment@example.com,我们将尽快与您联系,谢谢!

九、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和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处。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确定业主身份;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五)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依照与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的具体标准,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条 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业主代表的产生、业主大会决定的作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能认真履行业主义务,热心社区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且不得少于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可以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依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止的,业主大会应当依照其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补选缺额。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在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通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十、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管理条例

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管理条例

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的活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社会公益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益事业的正常运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的管理,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的社会公益组织的管理和活动。

第三条 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应当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

第四条 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活动,自主运作,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组织设立和登记

第五条 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宁波市的法律法规,并经过宁波市民政部门的登记批准。

第六条 宁波市民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公益组织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登记手续,自行决定名称,并报宁波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组织运行和管理

第八条 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应当依法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会议,制定决策事项,保障组织的民主管理。

第九条 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确保公益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第十条 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应当依法公开组织章程、活动信息、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的职工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合法权益。

第四章 活动开展和公益项目

第十二条 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应当依法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公益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教育、环保等领域。

第十三条 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申报公益项目,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四条 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可以接受来自社会的捐赠和资助,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接收和使用,并履行相关的报告义务。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应当接受宁波市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评估、审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如果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社会公益事业的利益,宁波市民政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活动等。

第十七条 对于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宁波市民政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公益事业的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公益事业的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条 宁波市民政部门将加强对社会公益组织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管理条例的出台,将有效规范宁波市社会公益组织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同时,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打击违法违规的社会公益组织,维护社会公益事业的正常秩序。宁波市将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公益组织的监管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更多公益力量参与社会事务,为宁波市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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