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期物业服务范围?
1、帮助业主完成新房验收。
2、向业主发放《业主手册》,帮助业主了解物业管理的内容,各种规章制度,如车辆停放,装修管理规定,物业保修规定等内容。
3、物业需根据有关规定向业主预售物业费或者车位租金。
4、业主有办理个人事项,需物业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文件,物业需出具相关证明。
5、业主入住和装修管理。业主登记入住和装修是前期物业的重要工作,这一环节容易引起纠纷和投诉,物业公司需要在入住前针对这两个问题制定好计划,并公布执行。
6、前期卫生管理。前期物业管理中,卫生保洁尤为重要,由于装修较为集中,垃圾集中倾倒,小区始终在一种脏乱差的状态。小区物业必须抓好装修垃圾的集中堆放和清运,减少扬尘污染。
7、安全管理。前期物业工作的重点也包括安全管理,由于装修集中进行,进出小区人员多而杂,而且小区的监控和门禁系统可能尚未启用,需加强巡查,及时处置。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在购房者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这个合同将确保物业管理公司在购房者入住前就开始为他们提供服务,确保物业的良好运营和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对于购房者和物业管理公司双方来说都有许多好处。首先,这份合同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物业管理公司在购房者入住前提供一流的服务。其次,该合同将确保物业管理公司为购房者解决任何潜在的问题或困难,从而提高购房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最后,这份合同还有助于建立购房者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良好沟通和合作关系,为日后的合作奠定基础。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一份完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 服务范围: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在购房者入住前应提供的服务范围,如清洁、维修、安全等。
- 服务时间:指定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具体时间段和时间表。
- 费用和支付方式:明确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确保双方都理解和同意。
- 服务质量要求: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满足的服务质量标准,如响应时间、解决问题能力等。
- 违约责任:明确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 合同终止条件:规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和方式,如双方协商一致、违反合同条款等。
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步骤
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 商谈和协商:购房者和物业管理公司首先进行商谈和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和细节。
- 起草合同:双方根据商谈结果起草一份合同草案。
- 审核和修改:双方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和修改,确保合同条款准确无误。
- 签署合同:经双方确认无误后,购房者和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正式合同。
- 备份合同:双方分别保留一份合同备份,以备日后需要。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明确约定:合同中的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或含糊不清的表述。
- 合法合规: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细致考虑:双方在起草合同时应细致考虑各种情况和可能发生的问题,以避免后期纠纷。
- 明晰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的具体服务和质量要求,确保购房者的利益。
- 及时更新:在合同期限内,如有变动或需要更新合同内容,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修改。
总之,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购房者和物业管理公司双方的利益所在。通过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优质的服务和解决潜在问题能力,这份合同将为双方的合作奠定基础,并为购房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三、前期物业管理与前期物业服务有区别吗?
前期物业管理和前期物业服务都是物业行业的术语,它们之间有一定的区别。
前期物业管理主要指的是物业项目建设和开发阶段的管理工作,包括物业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前期物业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物业项目在建设阶段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并最终能够顺利交付使用。
而前期物业服务则是指物业项目交付使用前提供的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的安装、维护和保养、物业设备的采购和安装、物业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实施等。前期物业服务的目的是确保物业项目能够按照规划和标准顺利交付使用,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因此,前期物业管理和前期物业服务虽然在物业项目建设和开发阶段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它们的职责和目标略有不同。
四、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什么区别吗?
1、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一般在交房的时候签订)。
物业服务协议,是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此时的物业服务企业是业委会成立后通过招投标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2、合同期限不同,前期物业管理期限不确定,结束时间自业委会选聘新物业公司时自然终止,常规物业合同期限明确。
五、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如何判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仍以自己名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有排除业主以后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商定物业服务费权利条款的。
4、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
5、业主委员会未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未按业主大会决定的范围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起诉前或者一审期间未取得业主大会或50%以上业主追认的。
6、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整体管理服务转托、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第三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七、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期间?
就是开发商移交给物业公司,还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前三年属于前期物业服务
八、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哪些?
楼主,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内容是按照物业公司介入时机不同而不同的:
1、在建设期物业公司介入时,客户是开发商或者建筑公司,前期管理的内容以安全服务为主;
2、在竣工但未交付业主使用前,前期物业管理的对象是开发商,主要管理工作是安全和园林维护;
3、开始交付业主使用时,部分业主未能及时入住,此时的前期管理对象则是业主,管理内容与日常物业管理一致。
九、什么叫前期物业服务托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托管合同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阶段,开发商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一种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公司将承担管理和运营开发项目的责任,包括维护公共设施、保洁、安保等工作。
合同通常规定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费用支付方式等条款,旨在确保开发项目的良好运营和管理。
这种合同有助于开发商专注于项目的开发,同时确保物业服务的高效运作。
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给业主吗?
前期物业合同,也是物业与业主的一种协议,既然是协议双方都应该有知情权,协议一定要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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