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苏州物业车位管理条例?

256 2024-06-13 09:59 admin

一、苏州物业车位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 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配建的访客汽车停车位、车库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未配建访客汽 车停车位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依法合理设置访客汽车停车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城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附赠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出租价格以及平面位 置图等,并实时标注出售、附赠、出租等情况。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总数量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车位、车库附赠予特定业主。物业管理区 域内车位、车库总数量等于或者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受赠车位、车库不得超过一个。

建设单位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 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 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得套财三沙 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二、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小区车位?

居住区规划的停车位、车库,首先要满足业主的需要,以出售、赠送附加等形式使用,占用业主公共用地建设的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在建筑面积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首先应满足业主的需要。在建筑面积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道路或者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车位收费?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

通知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向社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存车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不包括机械和自走混合的、配建的)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它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场、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和存车处以下简称为“停车场”(处))。

第四条 停车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五高五低”差别定价政策。

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五条 停车收费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包括:(1)新街口区域(华侨路、长江路、洪武北路、洪武南路、淮海路、石鼓路、螺丝转弯、汉中路、慈悲社所围合的区域内);(2)夫子庙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华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内);(3)山西路区域(山西路、湖南路、中央路、中山北路、大方巷、江苏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包括:上述一级区域外,建宁路、北安门街、明故宫路、御道街、光华路、大明路、集合村路、应天大街、燕山路、江东门西街、江东中路、江东北路、三叉河桥、热河南路、热河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以及4A级旅游景点。

三级包括:上述一级、二级区域外,江南八区范围内。

第六条 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由物价部门核定停车收费标准。

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后开始计费(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停车场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系统。

(1)白天时段以15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收费(一级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3)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4)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3)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按照白天和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

(2)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第七条 车辆维修单位的停车场,对承修期间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但对承修的车辆修复后,车主不按告知时间取车,致使车辆滞存在停车场,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管的事故车辆按照停车场收费等级的计次标准收取停车费,收费最高不得超过三十日。暂扣的违法车辆不得向车主收取停车费,由暂扣行政机关支付停车费。

第九条 对于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居民小区,经公安部门批准可在周边道路设立停车泊位,附近居民车辆凭有效证明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区政府制定。

第十条 三级区域驻车换乘停车场对小型车停车换乘实行包月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向社会开放的商住楼(含综合楼)的配套停车场,对商用业主在规划车位配建范围内按本规定包月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包月方案由物业公司或业主大会制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免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第十三条 凡申报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处)必须向物价部门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停车场简图、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停车收费审核手续、《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须向市物价局提供《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停车费备案表》、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停车场简图、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停车收费备案、《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第三章 停车收费监督

第十四条 停车场(处)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明码标价牌由物价部门统一监制和编号。

第十五条 停车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停车收费主体、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动,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许可证》应按时参加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由物价部门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停车收费人员实行《收费员证》制度。

收费人员必须佩戴市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

收费员实行定岗定位,收费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员证》变更、注销或新增手续,《收费员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停车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的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对外收取停车费的;

2、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

3、未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的;

4、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机场、火车站设立的停车场、5A级旅游景点的停车场和其它特殊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另行规定;重大活动、重点地区的停车费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临时停车收费政策。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停车收费按《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宁价规[2009]31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有关停车收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四、物业自治管理条例?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可以自管、自治

2、拟自管自治的小区,首先要成立业委会,由业委会作为一个主体机构,对小区进行日常管理。业委会可以分别和相关的专业单位签署管理服务协议,将物业整体分拆为几个管理项目分包出去。比如委托专业保安公司进行日常保安工作;委托专业保洁工作负责小区的保洁卫生等等。

3、自管自治的小区,必须设立专业人员负责各个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沟通和协调。

觉得有用点个赞吧

五、物业管理条例?

1.《物业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法规。

2.制定《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3.《物业管理条例》首次于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2016年2月6日、2018年3月19日三次修订。

六、物业车位办理流程?

买方需提供自己在本小区的房屋产权证、网签合同、缴纳税费证明、买卖双方携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办理。如果本人不能到场,需提供公正委托书。受理日15个工作日

七、物业哪个部门管理车位

物业哪个部门管理车位

在许多小区和商业综合体中,停车位的管理往往是一个让住户和业主感到头疼的问题。不同的物业公司对停车位管理的方式和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一般来说,停车位管理与物业管理是息息相关的。那么,在物业公司中,究竟是哪个部门负责管理停车位呢?

常见的停车位管理方式

在大多数小区和商业综合体中,停车位管理一般是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物业管理公司会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或岗位,专门负责停车位的管理工作。他们会制定停车位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并负责执行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例如,他们可能会制定停车位分配的规则,管理停车费用的收取,以及处理停车位纠纷等事宜。

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物业管理部门是整个物业公司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门,他们负责管理整个小区或商业综合体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工作。停车位管理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常也会被纳入到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中。因此,一般来说,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车位是比较常见的做法。

停车位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

停车位管理涉及的工作内容相对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停车位分配:确定每个业主或租户的停车位编号和位置。
  • 停车费用管理:制定停车费用标准,确保费用按时缴纳。
  • 停车位监督:定期巡查停车位使用情况,及时处理违规停车行为。
  • 停车位维护:保持停车位的整洁和秩序,确保车位设施的正常运行。
  • 停车位纠纷处理:处理业主或租户之间因车位使用引起的纠纷。

与其他部门的协作

除了物业管理部门,停车位管理在一些大型小区或商业综合体中还会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协作。比如,停车位的设计和建设工作通常会涉及到工程部门;停车位安全设施的维护则可能需要与保安部门进行协调;而停车费用的管理可能需要财务部门的支持。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停车位管理部门往往需要与其他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确保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注停车位管理的重要性

停车位管理虽然看起来是一个比较细小的工作细节,但是它却直接关系到业主和租户的日常生活质量和小区的整体形象。良好的停车位管理不仅可以提高小区的居住环境和品质,还可以有效减少因停车问题引发的纠纷和矛盾。

因此,物业公司和相关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停车位管理工作,加强对停车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能够胜任停车位管理工作,并提供良好的服务品质。只有这样,才能让业主和租户安心居住,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

结语

总的来说,停车位管理是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物业公司和相关部门应该重视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停车位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规范,为业主和租户提供更好的停车服务,共同打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社区。

八、重庆市车位管理条例?

现行有效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都明确了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过怎么个满足法,这次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应当进行公告,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住宅配套车位(库)不得超过二个;属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对于一次性就想买两个车位的,施行新条例后还要再等等哦。

九、城市停车位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

条例一:为了加强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条例二: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停车行为管理等活动

条例三: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公共停车设施,路内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十、物业管理条例之前没有物业用房?

物业管理条例之前是没有物业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