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一样吗?
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两个不同的组织
1、概念不同: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经物业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由产权人和使用人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房屋管理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选举方式不同:
物业管理委员会从业主和使用人中选举产生;而业主委员会必须由业主选举产生。业委会明确了一个原则,即只有业主才能行使物权及因物权而带来其他权力。而物业使用人是没有相关权力的。
3、权利和义务不同: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如何成立?
物业管理委员会其实就是业主委员会的前身。
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业主大会,其代表和执行机构是业主委员会。国务院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以后,业主委员会就替代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纯业主代表组成业委会,显然要比有业主、开发商、物业、社区干部等人员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更加贴近业主,也更加具备业主自治的权威性。物业管理委员会目前已经不存在了,接替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是业主委员会。这两个组织是承接关系,不是并存关系。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怎么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一,选举产生
二,自己主动推荐
但不管什么途径,必须有一个投票过程,要得到大多数业主的认可
这样有利于开展工作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主要来源于两处:一处是由业主分担;另一处是从物业公有部分经营所得收入中列支。并且工作经费的出入情况,应该按期在物管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当然,至于工作经费的筹备、处置和运用的具体方式,应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的矛盾谁来协调?
物业法应该规定:地产房屋开发商(商品房)出售后,按商品房质量标准,小区规化,设计建设,所有配套设施全部交与业主或交与政府承办房屋经办机构,(政府在买房卖房中以径获利)所政府经办经办机构必须确保商品房保质保量,交到业主。业主与物业关系属于(管理与买卖)即聘用关系。
六、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需要哪些手续?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的流程
1、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管委会应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组建,物业管理区域可由售房单位和管理单位提出划分意见,由区县小区办批准、登记备案。物业管理区域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各项: (1)区域四至; (2)房屋建筑总面积; (3)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明细; (4)产权人明细等。
2、选举成立管委会:管委会筹备组组织召开由全体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参加的第一次产权人大会,审议和通过管委会章程,选举管委会委员,组建管委会。
3、管委会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采取公告方式成立,筹备组应在广告栏、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管委会章程和管委会委员候选人以及管委会选举办法,同时书面送达全体产权人。在选举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筹备组未收到占总票数50%以上的反对票,即可向小区办提出成立申请。
4、选举管委会主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管委会主席,管委会主任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如下:入住率达到50%以上;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成立的程序如下: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等
七、业主委员会可以接手物业管理吗?
我认为业主委员会不可以接手物业管理,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利益对立方,物业公司在搞好服务方面业主都愿意,在收费方面业主和物业就很难达成共识,物业公司有利润核算,有成本核算,业主委员会就不管这个。矛盾问题必然存在。
八、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关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九、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实权吗?
没有实权。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
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十、村环境物业委员会工作流程?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流程
1.
公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告拟组建物业 管理委员会相关事项。
2.
推荐人选:社区党组织推荐;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推荐;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等方式产生。
3.
确定人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人选自荐、推荐情况,确定物业管理 委员会委员名单。
4.
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姓名、职业、住址等应 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