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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物业管理的优缺点?

58 2024-01-07 07:31 admin

一、高校物业管理的优缺点?

优点:首先是管理思路清晰、市场意识强烈,明确服务对象是业主(使用人),办事热情、认真;其次,物业管理企业成本概念清楚,他们完全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运转、自我发展”的方式进行,可解决多年来行政管理缺乏资金的大问题;再次,这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公司机制灵活,运用市场经济规律采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对企业职工采用聘用制、合同工制,定期考核,定期评定,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彻底打破过去国有企业那种吃“大锅饭”的懒惰思想;较后,这种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服务思想牢固,服务质量高。

缺点:这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应是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方向,因为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强大的生命力,但由于我国国情所限,一是人们的思想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福利房上,对花钱买享受还不理解;二是我国经济发展还不平衡,生产力提高不快,人民生活水平相对较低,因此一些物业管理公司还处在低水平上运转。如果一些物业管理公司托管房产面积小的话还会出现亏损经营。必须引起物业管理公司高度重视,强练内功,扩大规模,扭亏为盈。

二、上海市高校开学时间?

1复旦大学开学时间

复旦大学开学时间为9月6日

2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开学时间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9月13日学生报到注册,9月14日正式上课。

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开学时间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9月14日正式上课

以上为上海市部分大学2020年开学时间,更多高校开学时间详见各个高校官网。

三、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

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

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

的原则。

第五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

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电力、邮电、环卫、园林、住宅、公安、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

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协调。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

组织。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住宅与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

划定。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

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

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

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或者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经百分之十五以上或

者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

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由五人至十五人组成。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

务合同;

(三)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四)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听职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必需的物业管理服务

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的话动经费和补

充物业维修基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业主小组由本幢住宅业主推选若干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听职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

企业反映;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提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

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曰起生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

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

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

抵触。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房地局或者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

理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市房地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之曰起二十曰

内,核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物业。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和管理项目;

(三)物业管理服务的事项;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

(五)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

(六)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期限为两年。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

同报住宅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三)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的运行服务;

(四)保洁服务;

(五)保安服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

(七)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二)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

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

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服务;

(二)在业主、使用人作用房屋前,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使用、维

护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

(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祝、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

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

(四)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

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

的财务帐册;

(七)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

(八)定期听职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九)发观违反本条例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

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十)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做好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

他管理服务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杜区管理、社区服务的有

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管理服务水平相适

应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祝、检查,物

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

(二)房屋设备运行费,用于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所需的费用;

(三)保洁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保安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费用;

(五)维修费,用于物业维修服务所需的费用。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费用按月分项计算,第(五)项费用按实际维修项目计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局制定;

(二)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在区、

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

者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

业主收取。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本条例向业主或

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

用。

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

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十日内,

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结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帐务帐册;

(三)移交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

 

第四章 物业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

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通行、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

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八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六)乱倒垃圾、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

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

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

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区、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

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在

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

域内行驶、停放及其收费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的

区、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车辆停放的收益应当纳入物业维修基金,用于公共设施的

维修、更新。

第三十二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

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应当

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支付设置费用。

按照前款规定收取的经营性设施费用应当纳入物业维修基金。

利用物业设置公益性设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清运、处理,按照本市环境卫生

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住宅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或者

租赁合同的附件。

住宅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曰起十日内,当事人应当将住宅转让或者出租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宅和新建普通内销商品住宅出售时,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基

新建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可以设立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设立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将物业维修基金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存入金融

机构,设立专门帐户,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职利息。

物业维修基金应当按幢立帐、按户核算。

第三十七条 物业维修基金应当用于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

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 物业维修、更新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

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按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

(三)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

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

承担。

物业出现严重损坏,影响业主和使用人安全时,区、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限期

维修。

物业维修基金不足时,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比例,交纳物业维修基金。巳售公有住宅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费用,按照市人民政府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

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

陪偿,

 

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邻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

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四十条 业主转让住宅时,其物业维修基金帐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不予退还,

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其中由业主交纳的剩余

部分,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

 

第六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

物业管理。

第四十二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

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

门备案。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与住宅买受人签订住宅转让合同时,应当将住宅使用公

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的附件。

住宅使用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四十三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不得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

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四十四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

修范围,承担住宅的保修责任。

第四十五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物业维修基

第四十六条 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

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承担;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买

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除住宅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管理

企业不得向住宅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住宅使用公约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

生效时终止。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

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第四十九条 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公有住宅出售前的管理单位实

施。

第五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二章以外的各章规定。

 

第七章投诉

第五十一条 市房地局和队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

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

第五十二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

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投诉人。

投诉人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答复有异议,可以向市房地局提出复核要求。市

房地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复核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三条 投诉内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市房地局或者区、县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

投诉人。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住宅使用公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对违反业主公约、住宅使用公约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

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或者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业

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本条例的,市

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

业主。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五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

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各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管理部门

可以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

销其物业管理的经营项目。

第五十七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出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

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房地

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五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

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四)、(五)、(六)、(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人民政

府或者市房地局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市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彻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街道监察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市政设

施、绿化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建筑、设摊、堆物、占路等行为,应当在其法定

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罚和处理。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

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自用部位,是指一套住宅内部,由住宅的业主、使用人自用的卧室、客厅、卫生

间、阳台、天井、庭园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自用设备,是指一套住宅内部,由住宅的业主、使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

及通向,这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等设备;

(三)共用部位,是抬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

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

承重结构、室别、墙面、屋面等部位;

(四)共用设备,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

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

置、消防器具等设备;

(五)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

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害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等设施;

(六)房屋承重结构,是指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中业主公约、住宅使用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示范丈:

房地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局会同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六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居住物业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 l日起施行。

四、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六)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实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

(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事项;

(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八)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本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公安、水务、绿化市容、民政、规划资源、财政、税务、司法行政、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其设立的房屋管理事务机构(以下简称房管机构)承担房屋管理的相关具体事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对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四)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的义务;

(五)监督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七)建立物业应急服务保障机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治理架构,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创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

第七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八条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

五、上海市物业管理维修条例?

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将物业维修基金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取利息。物业维修基金应当按幢立帐、按户核算。物业维修基金应当用于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六、高校物业管理服务理念

高校物业管理服务理念

高校物业管理服务是指在高校内,对各项物业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以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为师生提供优质的服务。一个高校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念是其宏观管理思想和服务理念在物业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是高校维系良好校园秩序和推动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当今日益竞争的高校市场中,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学校的品牌形象和吸引力。因此,高校物业管理服务需要以满足师生需求为中心,积极创新、改进工作方式和服务效果。以下是针对物业管理服务的一些理念与实践方向。

一、以满足用户需求为中心

高校物业管理服务的核心在于服务对象,即师生。物业管理部门应以满足用户需求为中心,了解和掌握师生对校园环境、设施设备、安全等方面的需求,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服务。

要做到这一点,物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等方式主动收集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用户需求的变化。同时,物业管理部门还应积极倾听用户反馈,及时跟进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提供符合用户期望的服务。

二、注重专业化管理

高校物业管理服务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包括物业运营管理、设备维护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物业管理部门应通过人员培训、知识分享和制度建设等方式,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以保证高校物业管理服务的高效运行。

同时,在高校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还需要注重数据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系统,实时掌握物业资源的使用情况和维护需求,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信息化建设,提供在线服务平台和移动应用程序,方便师生进行投诉、报修等操作,提高服务效率和用户满意度。

三、强化安全管理

高校物业管理服务中,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处置流程。要加强对校园各类设施设备的巡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运行安全和稳定。

同时,物业管理部门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在应急情况下,物业管理部门应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并及时向师生发布相关信息,保障校园的安全稳定。

四、推行绿色可持续发展

高校物业管理服务要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物业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行绿色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在校园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应优先选择环保材料和设备,推行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的理念。

此外,物业管理部门还可以开展环保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师生的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绿色活动和项目,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传播和实践。

五、加强沟通与合作

高校物业管理服务需要与学校不同部门和相关单位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物业管理部门应与后勤保障部门、安全保卫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等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共享与资源整合,共同推进高校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

同时,物业管理部门还应主动与周边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共同开展环境整治、安全防范等工作,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和社会形象。

结语

高校物业管理服务理念是高校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提升高校品牌形象和吸引力的关键要素。 高校物业管理部门应以满足用户需求为中心,注重专业化管理、强化安全管理、推行绿色可持续发展,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提升高校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与效果。

七、上海市部委属高校有哪些?

上海共8所中央各部委直属院校: 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

八、上海市八大著名高校?

复旦大学

复旦始建于1905年,她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高等院校。2000年,老复旦大学与上海医科大学合并,复旦医学院的短板得到极大提升。在最新的医学界2019中国最佳医学院校排名中,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位列全国第三!仅次于上交医学院与北京协和医学院。

上海交大

则是我国历史最悠久的大学之一,她起源于1896年创建的南洋公学,比北京大学的前身京师大学堂还早两年,抗战时期,上交广大师生投笔从戎,浴血沙场,因此,学校又被誉为“民主堡垒”。

同济大学

听名字就知道这是一所外国人创建的大学,其前身是德国医生埃里希·宝隆1907年在上海创办的德文医学堂,1927年改名国立同济大学,是中国最早的七所国立大学之一,时至今日,同济与德国的联系仍十分密切,每年有大量学子前往德国留学深造。

华东师范大学

成立于1951年,简称“华东师大”,其历史在中国高校中并不算悠久。但却在短短60多年的时间里成长为中国师范类第二高校,其综合实力仅次于北京师范大学,是中国校长、教师培养的“摇篮”。

上海财经大学

属于“两财一贸”成员,是中国最顶级的三所财经大学之一,起源于国立中央大学的商科。在每年的高考录取中,她的分数线居高不下,比大部分985大学还要高!

华东理工大学的化学类专业在全国都赫赫有名,她1952年由交通大学、震旦大学、东吴大学、大同大学、江南大学等高校化工系组建而成,其化学、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三个学科入选“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

上海大学是教育部、国防科技工业局与上海市共建高校,1994年由上海大学、上海工业大学、上海科学技术大学、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而成。她的专业设置十分合理,曾被教育部评为首批50所“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之一,其2018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高达99.60%!

东华大学,她原名中国纺织大学,是中国少有的“国字头”大学,一看校名就非常霸气,而且可以看出其专业特长。事实也是如此,东华大学的纺织科学与工程在第四次学科评估中被评为A+,与天津工业大学并列全国第一!

九、上海市地方高校有哪些?

上海市的地方高校有很多所,比如说:有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水产大学,上海外国语学院,上海华东理工学院,上海理工学院,上海体育大学,上海电机学院,上海大学,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东华大学,上海商学院,上海铁道学院。

十、高校物业管理应该怎么做?

请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校园保安和清洁工,对校园的正常秩序和人员安全进行无死角的严格筛查登记,清洁人员定时不定时的无死角,对校园的每一处进行打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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