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97年10月1日起,契税税率按4%执行。
2.
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减半征收契税,但购买别墅等高档住宅、非普通住房、商业用房屋、房屋受赠行为、交换行为等,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
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减至1%,90-140平的普通住房是1.5%。购买非普通或非首套,是3%。
4.
纳税人在新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前,购买房屋的,按照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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