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也即是说,地面车位物业是不能出售、出租的,那么地上车位所有业主均可以用于车辆停放。
那么,物业可以限制未购买、租赁地下车位的车辆驶入地下车库,但无权限制未购买、租赁地下车位的车辆驶入小区。
为避免杠精,加一点:
那么地上停车位是否可以经业主大会通过进去出售、出租呢?是可以的。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公用道路的共有是共同共有,那么应该全体业主全部同意才能处分地上车位,答注是业主,很明显是不会同意的,所以,地上车位应该还是不能出租、出售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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