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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违约处罚细则?

117 2024-03-23 08:22 admin

一、物业服务违约处罚细则?

一般来说,物业服务违约处罚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服务质量标准:明确物业服务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包括物业管理、维修、保洁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2. 违约责任:规定物业公司因服务不达标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

3. 处罚措施:明确物业公司因违约需要承担的处罚措施,如罚款、降级等。

4. 违约责任界定:明确双方对于物业服务违约的责任界定和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物业服务违约处罚细则主要是为了保障业主的权益和维护物业服务的质量,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业主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物业公司进行充分沟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碧桂园物业服务标准细则?

回复:根据1,对于"?",我的回答如下:1. 是存在的,由碧桂园物业公司制定,以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2. 这些标准涵盖了许多方面,例如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公共区域的清洁与安全等,以及对业主提供的服务和解决问题的响应速度等。3. 碧桂园物业公司致力于提供良好的住房环境和舒适的居住体验,因此他们的服务标准细则是为了满足业主的需求和提升整体物业管理水平。4. 根据具体的物业项目和地区的不同,这些标准细则可能会有所差异,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创造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总之,的存在旨在确保业主的利益和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三、3级物业服务标准细则?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六、绿化养护管理: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四、一级物业服务标准细则?

一.基础条件

小区封闭;

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 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绿化率 35%以上(包括水面);

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 1500平方米以上; 固定活动馆所 300平方米以上; 专用固定停车泊位 1个 /3户;

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 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 12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 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 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 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

五、泰安1.8元物业费服务细则?

1. 是明确的。2. 这是因为泰安1.8元物业费是指每平方米每月1.8元的物业费,用于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提供相关服务。物业费的收取是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保、维修等方面的服务。3. 此外,根据具体小区的情况,物业费的服务细则可能还包括其他方面的内容,如停车管理、垃圾处理等。居民可以通过物业管理处或相关渠道获取具体的服务细则,以了解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和服务内容。

六、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根据《济南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外地经验,经研究确定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通知所规定的等级收费标准,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类物业和县(市)高层公寓、高级住宅、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酒店、工业园等物业管理收费。

二、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为(按套内建筑面积计):

一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50一0.80元;

二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40一0.60元;

三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25一0.35元;

四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15一0.25元。

装有电梯的住宅,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乘梯手续,常住人员每人每月5元,临时乘客单程每人每次0.10元。

三、公共性服务内容包括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公共卫生保洁(含楼道、地下室卫生)、收集生活垃圾;清理化粪池;疏通公共部位的排污管道;环境绿化;安全保卫;公共照明等。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公共性服务内容每减少一项,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四、商层公寓、商级住宅区(组团)、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酒店、工业园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要求和所提供般务的内容、服

务水平及管理成本,报市物价部门审批中准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业主满意程度,以中准收费标准为基础上浮,在10%的幅度内协商议定。

五、住宅小区收费等级的评定,采取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市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标准》,对申请评定的小区按得分多少确定等级,下文公布。

六、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评定等级,向市物价部门提出收费申请,填写《济南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表》一式两份,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收费。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按不高于四级收费标准计收。

八、住宅小区内的办公、商业用房服务收费标准可高于同一区城住宅收费标准,办公用房不得超过100%;商业用房不得超过200%。

九、物业辖区内设有专用停车场的,按规定标准收取看管费(标准附后)。没有专用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物业辖区内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划出汽车车位线,收取车位费,车位费属全体业主所有、专款用于弥补公共性服务收费不足的部分,不得挪作它用。

七、西安物业服务等级查询?

《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根据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将服务等级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各等级标准均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社区文化建设”等七大项内容组成。

八、2021年西安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2021年西安物业服务标准?

2021年《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根据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服务等级。各等级标准均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社区文化”建设等七大项内容组成。

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本标准时,应结合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档次及物业买受人对物业服务的预期等情况,选定相应等级的服务标准或以此为基础进行上下调整,以满足不同项目、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

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可参照本标准在合同中约定,同时作为确定服务价格的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西安市物业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明年起,西安市小区物业收费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外四个标准。对应的《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中,以一级物业服务为例,都有哪些服务项目呢?一级物业服务中共分“基本要求”、“房屋管理”等七项38条。

在客服管理中,一级标准要求项目客服人员人均服务户数不多于500户。物业管理区域设有服务接待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咨询、报修、投诉等。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5%以上。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在“共用设施设备”要求,实行24小时报修受理值班制度,并配有相应的值班力量。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维修12小时之内或在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

在“公共秩序维护”要求.设有安防监控报警系统的,应设置24小时值守,并依法保留录像资料。在“保洁服务”中对于小区各设施的清洁次数也有要求。

同样,《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中对于二、三级物业服务也有明确要求。

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监管物业服务

如果物业企业提供的是低等级服务,却按照高等级标准收费,该如何处理呢?记者注意到,《西安市物业服务管理办法》中对各部门职能有明确划分。

《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和收费的监管由各级发改、住建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制定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各级发改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贯彻落实、宣传培训等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政策规定,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做好物业服务相关政策落实、宣传培训、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将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纳入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进行查处。

十、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1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确定物业服务收费组成和项目标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明细账单,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二、规定收费标准应符合实际情况,要保证服务质量和投入成本的相适应,同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增值服务项目。

三、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因违规收费、质量不符要求、迟延履行职责等行为,实施处罚,并依法处理。

四、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业主反馈机制,接收和处理来自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并及时向业主反馈结果。

五、要求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确保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业,并开展不定期检查和评估。

总的来说,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旨在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优化物业服务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体系,实现物业服务收费的规范、透明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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