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爷爷奶奶先于父亲去世,父亲的房子姑姑有继承权吗?
你父亲去世,他的遗产应当由你的爷爷奶奶、你母亲和你们所有子女来继承,你姑姑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她的子女就更没有了。
二、父亲去世,谁有继承权?
感谢邀请。
第一种情况:爷爷先去世,父亲后去世,并且父亲已继承爷爷的遗产,则孙子继承的是父亲的遗产,包括父亲从爷爷那里继承来的遗产。
第二种情况:爷爷先去世,父亲后去世,并且父亲是在爷爷去世后,遗产分割之前去世的,则孙子可以继承应当由父亲继承的爷爷的遗产,这叫“转继承”。
第三种情况:父亲先去世,爷爷后去世,则孙子可以继承应当由父亲继承的爷爷的遗产,这叫“代位继承”。
以上三种情况不包括遗嘱继承的情况。如果爷爷留下有效遗嘱,则按照遗嘱执行即可。
仅供参考,感谢关注!
三、父亲健在把房子过户给孙子,子女有继承权吗?
祖父将房产过户给孙子,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后,财产的所有权也就发生了改变。祖父的子女将不再拥有源自祖父的第一继承权。孙子的父母等直系亲属将拥有源自孙子的第一继承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四、父亲去世母亲带着孩子改嫁,请问房子子女还有继承权吗?
有权的。继承权是按继承开始时的法律 关系决定的,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没有留遗嘱,按法定继承,由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其留下来的遗产。所以母亲带着孩子改嫁,不影响孩子继承权的享有。
五、父亲名下公产房谁有继承权?
在上海公产房是没有产权,属于租赁房,所以讲父亲也只是承租人,是没有继承权的,父亲每个月要向房管局交房租的,父亲如去世父亲名下公产房只有同居的妻子,或子女经过协商重新确认新的承租人,然后去房屋管理所报备,由房管局重新确认新的承租人。
六、父亲去世社保爷爷有继承权?
父亲去世了父亲的社保爷爷是不能继承的,子女也不能继承,因为社保就没有继承的说法,社保只能管本人自己,如果父亲去世了家里的爷爷和是子女很困难可以申请低保和是困难补助,所以父亲去世了只能领取父亲该有的补助金,继承社保是不可能。
七、父亲过世母亲怎样出售房子?
1、首先办理继承手续,在公安局办理父亲去世证明,然后将房屋财产全部继承到母亲身上。
2、其次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
3、最后按照正常的卖方流程卖出即可。
八、父亲与继母一起建造的房子我有继承权吗?
一,首先可以肯定一点,你的继母和“还带了一个比我大1岁的女儿”都有继承权。
依据,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承的份额,这个算起来比较麻烦!!
1,就是首先要确定你母亲的份额:
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则你母亲有一半的份额,房屋的另一半归你父亲,你母亲的有一半的份额的房子有你,你爸,你的外公外婆继承,
2,你父亲的遗产份额为房屋的另一半和他继承你母亲的份额组成,这样再有你,你的继母,和你的继姐姐,及你爸的父母来继承。
三,由于你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可能有些已不在,算起来可能有些出入。
九、父亲去世子女不放弃继承权母亲可以单方处理房子吗?
父亲去世,子女不放弃继承权,母亲不可以单方处理房子。父亲去世,子女和母亲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房子属于遗产,子女和母亲都有权利继承,母亲不能单方处理房子。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扩展资料
案例:
陈艳兰和王平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儿子王晓海、大女儿王红、二女儿王丽、三女儿王华。2010年3月,王平去世了。夫妻俩积蓄不多,唯一值钱的就是位于海口甸昆路的一处房产。
为了避免子女因遗产起纠纷,陈艳兰与大儿子达成协议:陈艳兰支付王晓海12万元,王晓海则放弃房产继承权和使用权。2015年10月3日,王晓海签署了《放弃房屋产权声明》,声明称,已收到陈艳兰12万元,愿意放弃房产的使用权和继承权。
然而,儿子拿了钱后,迟迟不从房子里搬出去。陈艳兰担心自己百年之后,子女依旧会因房产起纷争。今年2月16日,她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王晓海于2015年10月3日签订的《放弃房屋产权声明》合法有效;确认被告不享有海口市甸昆路房产的继承权和使用权。
王晓海在法庭上承认,他确实和母亲协商签署了《放弃房屋产权声明》。但此外,他还签了一份《关于本人继承父母财产及赡养协议》,“之前做公证时,母亲没有拿出这份赡养协议,双方才没有进行公证。”王晓海表示,认可母亲的诉求也同意履行,但诉讼费应由母亲出,因为自己下岗多年至今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母亲“有退休金”。
法院审理查明,海口市甸昆路房产属于原告与王平夫妻共同财产,现仍登记在王平名下。
2015年10月3日,被告王晓海签署《放弃房屋产权声明》,内容为“本人就父母购有位于海口市甸昆路房产,经与家人协商,由母亲给予现金人民币12万元,本人愿意放弃该房产的继承权及使用权,日后绝不反悔,若有反悔之举,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日,王晓海、王红、王丽、王华签订《关于本人继承父母财产及赡养协议》:
主要约定:陈艳兰健在期间,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王晓海同意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和使用权,并积极配合办理一切变更事宜;如遇政府拆迁或房屋增值、降值等其他因素,王晓海没有任何权益;现该房产的继承权归王红、王丽、王华共同享有;等等。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诉讼中,被告承认收到原告给予的12万元,并称已搬出该房屋,所出具的《放弃房屋产权声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海于2015年10月3日出具的《放弃房屋产权声明》合法有效;被告王晓海不享有海口市甸昆路房产的继承权和使用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怕子女因遗产纷争 母亲掏12万"买"儿子继承权
十、丧偶后房子的继承权?
答:丧偶后房子的继承权问题要看房本上写的房主名字是谁,如果是去世者本人名下的房子,丧偶一方依照法律规定和自己的孩子都有继承权,属于遗产继承,按照继承法丧偶一方继承比例包括,配偶获得遗产的50%,然后与有继承权的亲属等额分配另一个50%,如果只有一个子女,那就是继承75%,如果去世者父母健在,父母也有权继承。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