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婚老公去世之前离婚协议再婚房子归孩子所有?
那要看协议是怎规定的,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协议离婚后夫妻共同所拥有的房子,属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离婚后,若某一方再婚,房子属于婚前财产,再婚方拥有处置权,可以留着自己使,也可以转让给自己的孩子使用,此观点正确与否,还望大家多多赐教。
二、父亲再婚去世后,遗产怎样继承?
关于遗产的分配,《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再婚老人婚前公证的财产,各自的子女有继承权,配偶和继子女没有继承权。
对于他们的婚内财产,夫妻一人一半。你父亲去世后,首先你继母分走一半,剩下一半,你继母再和你的同胞兄弟姐妹平分。
因此,对于再婚老人,为避免不必要的财产纠纷,最好婚前做好公证。
三、父亲再婚后去世后房子如何分配?
房子的一半属于父亲,这一半要分给父亲的配偶和你和其他可以继承的人
继承法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
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再婚一方去世,按揭的房子怎么继承?
再婚一方去世,按揭的房子做为遗产的一部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婚后的按揭部分作为二个人的共同财产,如果死者在死的时候按揭没有完成,那么接下去的按揭将作为接手还贷的人的个人财产,那么个人财产部分,是不能作为遗产的,所以按揭的房子会根据实际情况作为遗产由他的法定财产继承人继承,他的法定继承人包括他的再婚妻子,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继承
五、儿子去世后婆婆不让儿媳再婚有效吗?
儿子去世后婆婆不让儿媳再婚当然是无效的。
儿子去世,儿媳有再婚的权利和自由,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包办婚姻,当然包括包办结婚、也包括再婚和离婚。
再婚不再婚,在于儿媳,如果儿媳年龄大了,或者为了孩子,选择不婚,也无可非议,但如果是年年轻轻的儿媳,生理和心里的需要,你让他从一而终,那是对儿媳的伤害。
六、再婚老人去世后丧葬费如何分担?
老人去世后丧葬费应当由其亲属承担,准确说有他配偶和子女来承担。
他的继子女和他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只能有他的亲生子女承担。
除非他和他们签订的是遗赠抚养协议,要求他们赡养给他养老送终。
七、婆婆去世后,房子该由谁继承?
案例回放: 熊女士的婆婆于上个世纪80年代拥有单位的一套房,后婆婆和公公出钱买断,房产证上是婆婆和公公的名字,90年代末,婆婆去世,公公一直住在这套单位房里,前几天熊女士发现,丈夫的大哥已经在2002年,把这套房过户到他自己的名下。
婆婆有三个儿子,房子过户到大哥的名下,其他两个儿子根本就不知情,也没有听大哥讲过。熊女士想咨询律师,她可否通过法律途径拿回自己的一部分。熊女士: 吴跃明(华邦律师事务所):首先应当明确房子原属熊女士婆婆与公公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死亡后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案中婆婆去世后,除有约定的以外,于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归公公所有,剩余的一半则按继承处理。如有遗嘱,则优先适用遗嘱继承,如无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于本案中,婆婆的配偶也就是公公、三个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婆婆的父母已不在世且没有女儿,则本案法定继承人共有四个。在无法定多分或者少分事由的前提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说,本案中婆婆过世后,其享有的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应当由四个继承人(公公及三个儿子)均等继承,即分割时每人应当继承分得的份额是房子的八分之一份额。熊女士:婆婆去世后,公公是否有权私自处理这套房? 吴跃明:如上所述,婆婆去世后遗产分割时,公公基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享有该套房的二分之一财产份额,基于继承再享有该套房屋八分之一的财产份额,总共是八分之五。公公只有权处分其享有的这八分之五财产份额(且是在财产分割后),并无权处分整套房屋。公公若对整套房屋做处分,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其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除非此后经所有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公公取得了所有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不生效力。本案中,由于熊女士夫妻拒绝追认,公公的处分行为显然是不生效力的。因此,如若熊女士丈夫的大哥是基于公公私自处分取得房产登记的,由于债权行为(也就是公公的处分行为本身)不生效,而我国法律又不承认物权行为(本案中是大哥办理房产登记过户的行为)的独立性,该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即便现在房子登记在大哥名下,该房屋亦不为大哥个人所有。权利人可以请求先恢复原登记状况。律师提醒: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继承开始后,作为继承人应当及时析产分割。如发生权利被侵犯,应及时主张,如协商不成则应及时诉诸法院。如系基于债权请求权,则应当于诉讼时效2年内(可中止中断)主张权利;如系基于物上请求权,则不受时效限制。由于这一区分过于专业抽象,于一般之民众,建议在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其两年内主张权利更为稳妥。如有疑问,可寻求律师帮助。
八、公公再婚,房子是婆婆在世时买的,公公去世后,谁是第一继承人?
如果公公再婚登记领结婚证了,那再婚的老婆是第一继承人。前提是房产证上是你公公或公公婆婆的名字。
九、父亲再婚如果去世是和谁合葬?
若按中国传统的方式,因地域、民族的不同,讲究也不同。
若按照现在的方式,就无所谓了。双方都想让父母和自己母亲合葬的意愿非常明显,但窃以为应当趁着父亲还在,征求他老人家的意见,他说怎么做就怎么做。什么是孝顺?这就是孝顺。俗话说:孝顺孝顺,顺了就是孝。十、宅基地户主去世后,房产继承权是归再婚配偶呢,还是子女?
导语: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具有人身性,相应的房屋所有权一般也要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在原宅基地权利人死亡后,部分继承人在对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扩建时,拆迁利益的分配要综合原有房屋的面积、新建房屋的情况进行分配,而不能直接以为原有房屋已被翻扩建,进而拒绝对未参与翻扩建的人员进行补偿。
案例:
张某与高某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张一、张二、张三,共三个儿子。张某与高某均已去世。两人生前在顺义区有一处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和高某生前均未留遗嘱,所以该处房产一直未予分割。张一在成年结婚后,村里给其重新分配了宅基地,而张二因为读书,户口早就迁出了本村。张某高某生前一直跟随小儿子张三生活。两位老人于1993、1997年先后去世。小儿子张三未改善居住环境,在未取得张一、张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有的三间房屋全部推倒,又于1998年—2000年间将房屋由原来的三间修为上下两层共11间。2019年,该村开始拆迁,三兄弟就拆迁利益的分配产生了争议,张一、张二认为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三人应该平分,而张三认为原有房屋已经被全被推倒,已经不存在,张一、张二要求主张分割的房屋已经灭失,他的两位哥哥无权就其新建房屋获得的拆迁利益进分割。后三人诉争到法院。
律师分析:
涉案房屋项下宅基地原使用权人为张某。张三在张某去世后翻建了涉案宅基地上房屋,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提供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也仅能证明其已故父亲曾为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因为张三不是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故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的第9. 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宅基地房屋被翻扩建,如何处理?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经继承人同意,擅自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扩建的,不影响已确定的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划分。继承人有权要求上述擅自改扩建人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但实际居住管理房屋的继承人出于居住使用、维护管理目的对房屋进行翻扩建的除外。因张某、高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张家三兄弟享有同等的份额,该份额不应张三后续推倒原有房屋,而新建房屋给改变,故在原有房屋的范围内,张一、张二享有三分之一转化而来的拆迁份额。
在农村拆迁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咨询,我们就其中几个问题给大家做一下解答:
1、农户家庭中父母与部分子女共为一户,该子女未另行分家并新分宅基地。父母死亡时,已另行分家的子女能否主张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继承?
父母死亡时,已分家另过的子女主张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继承的,目前法院的判决多是不予支持的。其可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折算价值主张继承。如果分家另过子女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未取得宅基地的,基于主张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权利的,因其未丧失集体经济成员身份,且未取得宅基地,所以其主张应予支持。
2、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宅基地房屋翻扩建存在贡献的人,主张宅基地房屋权利的,如何处理?
对被继承人生前宅基地上房屋翻扩建确存在贡献的人,据此主张享有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或增加相应继承份额的,法院不支持。而对于其据其贡献主张相应补偿,法院在结合证据,尊重风俗习惯,从公平角度出发,在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属于赠予、亲属间无偿帮扶亦或债务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支持。
3、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适用遗赠?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遗赠,但是如果受遗赠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法院是不支持的。因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遗赠给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人。
上述只是农村宅基地拆迁中常遇到的行为一二,具体的情形还需要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便给广大被拆迁人提供专业的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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