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就业;
2、参加社会保险;
3、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4、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2、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服务;
5、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
6、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7、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8、按照规定享受居住地政府和社会提供给老年人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
9、按照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10、办理居住证3年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政府补贴;
11、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12、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13、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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