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是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意即最终确权部门仍是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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