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
子女买房,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属于出资方对自己子女的赠予。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因为结婚,双方父母都出资买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其产权比例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分配。但是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自己虽然出资,但是自己子女不要求产权的除外。
(2)
这一规定是经过了一个从不合理到合理的演变过程的。
房子是生活必需品,这些年房价步步走高,已经成了“奢侈品”,很多人望房兴叹、望尘莫及。当下离婚率又这么高,离婚财产分割中,对房产的争夺愈演愈烈。因此如何科学地处理房子之争,是解决婚姻纠纷案件的重头戏。
2003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买房,该房产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但是父母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该房产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老百姓很少知道有这个法律规定,也不懂得在买房时到公证处去做个公证,表示他们买房只是给自己的子女,而不是给对方。
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也不公平;首先,把房产是否给予自己子女的还是给双方的,用婚前购买和婚后购买来界定,这明显违背了父母的意愿,父母在子女结婚前买房就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子女结婚后买房的就是对双方的赠予,有哪个父母明知当下离婚率这么高,离婚了对方就能分走一半房产,他们怎么能心甘情愿把积蓄了半辈子甚至一辈子的养老钱白白赠予给跟他们子女离婚的人呢?而另一方,則通过婚姻,就可以不劳而获地得到对方一半的房子,那婚姻岂不成了敛财的工具了?
因此,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修改,无论婚前还是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都是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予。这个《婚姻法》解释三是目前为止,对婚姻财产和私人财产保护最为完善和合理的规定。
过去的《婚姻法》在财产方面的规定往往是,“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而“解释三”的规定是:“我的是我的,你的不是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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