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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自治管理办法?

298 2024-06-06 19:04 admin

一、住宅小区自治管理办法?

1.

环境卫生:清洁工和业主义务大扫除相结合,以清洁工为主,业主义务为辅,旨在发动业主自觉参与小区事务,培养和睦邻里关系,环境清洁坚持一天两扫(主干道、楼群周围、步过道),协助垃圾清运,清扫,纠察不良卫生习惯,着装上岗。

2.

门卫安全:实行两班倒制,统一着装,严格管理,规范停车,设置流动车位,禁止机动车与电动车乱停乱放,规划区域动态管理,控制外来闲杂人员进入,保证小区安全,凭牌进入小区大门,按时落锁及小区巡查,视情况而定适时增加安保人员,强化管理,突出重点安保。

3.

绿地绿化管理,加强绿地管理,适时增加植被花木,定期修剪,做到两季有花,冬季有绿春意盎然,休闲自得景观维护。

4.

灯光照明:维修现有干道照明,补缺遗漏。夜间常态照明更换老旧破损照明系统,着力增

二、新建住宅小区化粪池标准?

1、小区的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的建筑物的距离应该达到30米以上,这样才不会对我们的生活取水造成污染。

2、原则上化粪池应该距离建筑物达到5米以上,不能够影响到房屋的基础结构,如果受条件限制,也要注意,一定要做好通气和防臭的措施。

3、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的下游端,便于机动车清掏的位置。当受条件限制化粪池设置于建筑物内时,应采取通气、防臭和防爆措施

三、新建住宅小区用电申请流程?

流程是:

1、用户申请开户需向当地供电公司管辖供电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携带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供电公司会派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确定用电性质,然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电表容量大小和线路方案;

3、居民类用电待现场勘查后,3个工作日内会给予供电方案的回复,非居民类用电低压电用户,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高压单电源用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高压双电源用户3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白山新建住宅小区哪个好?

最繁华的应该是 喜丰花园 ,但已经几年过去了,不是新的楼盘,如果买的话应该不容易买到全新的“毛皮房”,朋友想给父母买,相信即使是电梯楼的话也不会选择高层吧 ,原来的放大超市就是糖酒站那新开发的正盖着呢,应该算不错,给父母嘛,最好不要买6层以上的,万一出现故障什么的就不方便啦。

还有就是白山祥达开发的一个小区,就是在江北,2中对面的位置,朋友可以全面的选择下,看看那个合适。

老人住 ,重要的舒适,物业管理方便快捷,才是重要的,我个人认为,物业管理好与坏,大于楼盘的好与不好。

希望我的建议能给你点帮助!

五、新建住宅小区外网施工合同

新建住宅小区外网施工合同的重要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的建设也日益增多。而一个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外网施工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新建住宅小区外网施工合同的签订对于小区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为什么需要新建住宅小区外网施工合同

1.明确双方权责 新建住宅小区外网施工合同的签订,可以明确施工方和建设方的权责,规范双方的行为。在合同中可以明确施工单位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进度安排、质量要求等。而建设方也可以通过合同明确施工方的相关责任,确保质量和进度的达到。

2.保障工程质量 新建住宅小区外网施工合同的签订能够有效保障施工工程的质量。在合同中可以明确施工方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质量验收标准,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3.维护合法权益 新建住宅小区外网施工合同能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中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及补偿责任,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解决。这不仅能够保护建设方的利益,也保护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二、新建住宅小区外网施工合同内容

1.工程范围 在合同中需要明确工程的范围。包括施工方需要建设的设施、工程的用途等。工程范围的明确可以防止施工单位进行超范围的施工,同时也为工程验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2.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 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造价及支付方式。工程造价的明确可以决定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支付方式的明确可以避免工期推迟和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的纠纷。

3.工程进度安排 合同中需要明确工程的进度安排。包括施工方需要按照什么时间节点完成工程的哪些部分,以及整个工程的总工期。工程进度安排的明确有助于建设方的监督和控制。

4.工程质量要求 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质量要求。施工方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建设方可以约定质量验收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中需要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需要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补偿方式都应在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

三、如何签订新建住宅小区外网施工合同

1.咨询专业人士 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设方可以咨询专业人士,了解合同的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利益。

2.合同书面化 合同的签订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合同的主体、签订日期、有效期限等。并将双方约定的条款和内容详细写入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每个条款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合同约定的履行 在签订合同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施工方需要按照工程范围、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等进行施工。同时建设方也需要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4.保留合同副本 双方签订合同后应保留好合同的副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需要用到合同内容作为证据,因此必须妥善保管合同副本。

结语

新建住宅小区外网施工合同的签订对于小区的顺利建设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通过合同的签订,可以明确双方的权责、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进行新建住宅小区外网施工时,建设方应重视合同的签订,并与施工方共同遵守合同的约定。

六、住宅小区物业自治管理办法?

随着建制小区日益增多物管问题层出不穷物管自治需要全体业主的配合,首先要成立业主委员会来牵头处理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物管费用和服务人员的聘请,原则上可以安排本小区退休人员负责安保清洁来减轻物管成本。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薪酬和日常管理工作也需要人和钱,最好都用退休人员来为业主服务!

七、新建住宅小区化粪池配备标准全文?

1、小区的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的建筑物的距离应该达到30米以上,这样才不会对我们的生活取水造成污染。

2、原则上化粪池应该距离建筑物达到5米以上,不能够影响到房屋的基础结构,如果受条件限制,也要注意,一定要做好通气和防臭的措施。

3、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的下游端,便于机动车清掏的位置。当受条件限制化粪池设置于建筑物内时,应采取通气、防臭和防爆措施

八、内蒙古新建住宅小区验收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和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自治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区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环保、消防、供电、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同步设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

  商品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电子版按时上传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系统,并将纸质版定期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审验。

  第五条 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其公共服务设施、基础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移交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二) 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正式用电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楼内配电箱(含电能表及配套设备)及外部供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相关管理技术规范。

  (三)雨水、污水排放经排水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暂无条件的,经环保、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但应明确临时过渡期限和逾期过渡责任。

  (四)供热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或者供热企业管网,户外供热设施移已交供热企业维护和管理。

  (五)有燃气管网的,应当完成住宅室内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连接;住宅小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应当完成室内燃气管道敷设并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六) 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暗管暗线、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已竣工,配套通信设施符合《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 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 012)及国家其它强制性通信规范标准。住宅小区内电话通信、宽带数据传输信息和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纳入城市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七) 住宅小区与外围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直接相联。小区内部场地清洁,道路平整,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

  (八) 住宅小区内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确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临时照明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九) 按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建设,确因季节原因暂时无法实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出具承诺书,自交付使用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十) 规划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需一并投入使用的,应当通过人防主管部门验收。

  (十一) 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商业服务、社区办公、社区服务(活动)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分期建设的,建成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或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十二) 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物业管理用房符合规定,权属明晰。

  (十三) 通信交接间(含交接间)以外的通信管线及设施,已经移交通信部门维护和管理。

  (十四)征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征收(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完成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分期建设的,当期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全部完成征收(拆迁)补偿安置。

  (十五)住宅小区内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的信报箱。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信、邮政等配套设施应按照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所在行业管理技术规定进行安装施工。配套工程竣工后,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其专业经营服务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同意投入使用文件。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在规划、设计阶段即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供电方案。

  第七条 路灯、道路、绿化、排水、安全技防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竣工后,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竣工验收备案合格证明;无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参与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同意投入使用证明文件。

  第八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商住楼在交付使用前,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住宅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WWW.bf119.com)的“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备案系统;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商品住房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有关工程档案和资料。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后、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总体情况说明;

  (二)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规划总平面图;

  (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分期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的说明文件;

  (四)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五)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以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落实证明文件;

  (六)房屋征收(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征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证明文件;

  (七)行业主管单位和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出具的同意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投入使用证明文件或意见;

  (八)出具加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意见的同意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投入使用证明文件;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十)依法应当经公安关消防机构验收的商住楼经消防验收合格后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其它住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以及抽查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交付使用总体情况说明之日起20日内组织现场踏勘。情况属实的,书面告知现场踏勘情况;情况不符的,按规定要求其达到交付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 对经现场踏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宅小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条件写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同时在商品住房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张贴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文件。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本标准规定或弄虚作假交付使用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将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标准的商品住宅擅自交付使用,造成入住居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标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达到交付使用标准的商品住宅小区予以书面告知或者对符合标准的商品住宅应当告知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九、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满足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为居民创造舒适、优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建设住宅房屋的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

第四条 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住宅竣工经验收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建成经审核合格取得《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其日常工作由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承办。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新建住宅项目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与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并依法收取综合开发费,保证住宅项目配套设施按照规划实施。

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项目配套设施性质和专业管理要求;

(二)配套设施开竣工日期和建设发展;

(三)配套设施质量要求;

(四)综合开发费交付方式及使用范围;

(五)法律责任;

(六)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住宅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查验该住宅项目有否《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凡无责任书的,缓发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该住宅项目有否《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舍饲建设责任书》,凡无责任书的,应当督促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补办。

第九条 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的要求完成配套建设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审查的申请。

办理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审查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审查申请表;

(二)《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

(三)住宅及配套市政、公用、公共建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审查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住宅已竣工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与城市道路有合理的联系;

(三)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四)住宅用叫须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五)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六)住宅所在区域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建筑设施。由于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七)住宅周边做到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无《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售和交易确权手续。

第十三条 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住宅开发建设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造成入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住宅开发建设未按《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要求完成配套建设的,应当按照责任书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造成入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消除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追偿。房地产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办理产权交易确权手续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其所在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追偿。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居民发现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付使用要求的,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也可以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十、郑州新建智慧城市

郑州新建智慧城市发展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智慧城市已经成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方向之一。郑州作为中原地区的重要城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快推进新建智慧城市的步伐。本文将探讨郑州新建智慧城市的发展现状、挑战和未来发展方向。

郑州智慧城市发展现状

郑州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近年来,郑州加大了对智慧城市建设的投入力度,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在城市管理方面,郑州引入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优化了交通管理、环境监测等领域的工作。同时,智慧城市建设也为城市居民提供了更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提升了城市的整体治理水平。

在智慧交通领域,郑州实施了智能交通管理系统,通过智能信号灯、车辆管理等措施,改善了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同时,智慧城市还推动了公共交通的发展,提升了城市的交通运输效率。在智慧环保方面,郑州建立了环境监测网络,实时监测空气质量、水质等环境指标,保障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另外,郑州在智慧医疗、智慧教育等领域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总体来说,郑州在智慧城市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为未来更好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郑州智慧城市建设面临的挑战

虽然郑州在智慧城市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技术应用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部分领域的智慧化程度有待提高。其次,城市数据整合和共享方面还存在一些障碍,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

此外,智慧城市建设还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人口流动等因素,确保智慧化技术与城市发展相互促进。同时,智慧城市建设还需要加强安全保障,防止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等安全隐患。这些挑战需要郑州加大投入力度,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取得更大成就。

郑州智慧城市发展的未来方向

为了更好地推动智慧城市建设,郑州可以在以下方面继续努力。首先,加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模式,不断提升城市智慧化水平。其次,加强城市数据共享和应用,构建开放、共享的城市数据平台,促进城市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

另外,建立完善的智慧城市治理体系,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提升城市的整体智慧化水平。同时,加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智能交通、智能环保、智慧医疗等领域,为城市居民提供更便捷、高效的生活服务。

通过持续的努力和创新,郑州有望在智慧城市建设方面取得更大的成就,为打造现代化、智慧化的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总的来说,随着郑州新建智慧城市的推进,将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带来积极影响。郑州未来将在智慧城市建设中不断探索创新,成为中国中部地区智慧城市建设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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