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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入口消防设计尺寸?

215 2024-04-18 23:47 admin

一、小区入口消防设计尺寸?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7.1消防车道

7.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1.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二、小区行人出入口设计规范?

住宅小区车辆出入口设计规范标准

住宅区出入口的选址要求:

1.对人车混行主要出入口和人行主要对外出入口跟附近公交站点的步行距离要求不超过150 米。

2.住宅小区各类出入口尤其是人行出入口在尽可能前提下靠近周边大型服务设施。

3.满足出入口之间距离的要求:

机动车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机动车对外出入口与人行主要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50M。

人行出口间距一般不超过80M。

三、小区入口景观设计要素是什么?

首先小区入口景观是居住小区和城市街道的连结点,也是展示居住小区对外形象的重要窗口。

其次小区入口景观的设计必须满足人流或物流的流通。换一句话说,构成入口景观的各元素的设计考虑入口的自身功能要求为前提。它除了具有一般通告功能外,还具有引导、标识、安全的功能要求,居住小区入口景观的形式也就随它功能要求的不同而各具特色。

最后根据小区总体规划进行位置选择,它与小区各住宅建筑的布局、小交通流线、小区消防疏散等因素密切相关。根据小区周边环境选址应考虑周围环境的情况,如附近小区及街道的位置,是否有学校、机关、团体以及公共活动场所等,这些都直接影响入口位置的确定。居住小区入口景观的特色是由具体的要素及其状态决定的。它具体包括了树、构成居住小区入口景观的元素成分――地形、水、植物、灯光、雕塑、门体、围栏、广场、铺装、建筑物等以及它们的质地、色彩等、这些要素与周围环境一起构成了入口景观的修改特色,以上内容均来自远景设计研究院

四、小区入口宽度?

小区入口处的宽度设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说必须是多少米多少米,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小区入口是作为消防车通道的一部分来使用的,而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

再者,小区入口处有的设置的拱门形式,净空高度也不得小于4米,保证消防车能正常通行。

五、小区单元入口多高?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单元房公用外门洞口宽度最小为1.2米,入户门、起居室(厅)门、卧室门一般0.9或1米,不得小于0.9米,厨房门不得小于0.8米,卫生间门阳台门不得小于0.7米,以上洞口高度不得小于2.0米;别墅式住宅单开门可做1米,双开可做1.5、1.8、2.1米不等,基本是3的倍数。

六、小区入口面积标准?

小区入口标准尺寸一般为5米*3米,所以入口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

七、公园入口怎么设计?

  在设置公园的出入口时,要充分考虑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地安排好公园的出人口。一般主要入口与城市主干道相连,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公园附近环境将来发展的力向,必要时可考虑须留出人口。另外在设置出人口时应注意公园功能分区的需求,选择在合适的功能区内建设出入口,避免安排不当影响各功能区内的活动。

八、小区主入口与次入口的区别?

1、主入口设在主干道上不可,对城市交通干扰大,一般建议设在次干道上,主要出入口距主干道十字路口不小于70m

主干道主要用来联系重要交通枢纽、重要生产区、重要公共场所及其他重要地点。

2、次入口一般是本建筑的工作人员,服务人员,或者长期对外交往的人员使用,为的是与主入口区分开人流,

九、小区地下停车距离小区入口的距离?

小区地下停车,距离小区的入口一般在20米以上

十、小区入口道路产权归属?

  属于交警管辖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小区门口这也是交警的执法区域,如果你在公共场所没按规定停放就是乱停乱放。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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