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港中旅物业公司是什么性质的?

284 2023-12-18 08:11 admin

一、港中旅物业公司是什么性质的?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中旅物业)是港中旅集团下属港中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所有企业,负责港中旅地产开发的物业的管理工作,公司传承港中旅酒店管理服务精髓,创造性提出物业管理酒店化的服务理念,致力于物业管理酒店化服务和星级管理模式的追求和探索,打造具有港中旅特色的现代化物业管理模式。

公司遵循 “以人为本、规范管理、力求完美、不断创新”的质量方针,坚持以“提供殷勤服务,营造温馨家园”为服务宗旨,以“热诚、优质、团结、奉献”作为公司的企业精神,为广大业户提供安全舒适、殷勤温馨的人性化服务。目前公司除常规性的安全防范、清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主要服务内容外,还有商务服务、会所服务、租赁服务、家政服务等一系列的个性化服务。

二、鞍山龙湖物业怎样?

我住的房子就是龙湖物业。物业服务一般不是特别理想。而且很贵的。比万科物业差远了。找他们办点事。能拖就是拖,特别不理想。

我希望龙湖物业跟万科物业学学,不能光挣钱不办事。

物业费2块1,电梯费50多少钱啊?

说我特别不满意。

喜旺龙湖物业改正缺点,服务好业主。

三、鞍山哪个小区物业最好?

个人感觉绿色智慧城的物业非常好。这是一个老小区了。里面住的也大多是科大的老师。个人素质都比较高。物业服务人员也一样。

四、什么是港中旅?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是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中旅集团)的母公司,港中旅集团创立于1928年(戊辰年)4月,是香港四大驻港中资企业之一。经过几代人的开拓经营,现已发展成为以旅游为主业,以实业投资(钢铁)、房地产、物流贸易为支柱产业的海内外知名大型企业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五、马鞍山物业公司招聘?

物业公司的入门门槛普遍比较低,一般要有1年以上同岗位工作经验和大专以上学历。如果你是新从事这行的,也有长期从事物业的愿望,一般公司都会找一些新人培养,因为成本和有经验的比会低些。所以面试时实话实说就好。

物业公司工作性质根据住宅或是写字楼有所不同,写字楼的客服基本都是朝九晚五。而住宅可能需要排班,因为业主休息时你要上班。

六、鞍山京城佳业物业公司?

根据我所了解的信息,鞍山京城佳业物业公司是一家在鞍山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该公司致力于为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物业提供全方位的管理服务,包括保安巡逻、环境卫生、设备维修、停车管理等。鞍山京城佳业物业公司以专业化、规范化、高效化的管理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如果您对该公司有进一步的了解需求,建议您通过互联网搜索相关资讯或联系该公司进行详细咨询。

七、港中旅婚宴

婚宴在一对新人的婚礼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港中旅婚宴作为一个知名的品牌,以其优质的服务和精美的菜肴而闻名。在这篇博客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港中旅婚宴的一些特点和优势,帮助您了解为什么选择他们作为您婚礼的婚宴供应商。

1. 丰富多样的菜肴

作为港中旅婚宴的特色之一,他们提供了丰富多样的菜肴选择,从传统的中餐到现代的西式料理,无论您的口味偏好如何,他们都能为您提供满足。无论是味道还是外观,他们的菜肴都精心制作,以满足您和您的嘉宾的期望。无论是海鲜,肉类还是素食,都能找到合适的菜肴。

2. 优质的服务

港中旅婚宴以其优质的服务而闻名。他们的专业团队会确保您的婚宴过程顺利无缝。从预订会场到安排座位,从菜单定制到最后的清扫工作,他们会全程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帮助。无论您有任何需求或特殊要求,他们都会尽力满足并超越您的期望。

3. 精致的环境

无论您喜欢宴会厅还是户外婚礼场地,港中旅婚宴都能为您提供理想的环境。他们的宴会厅装饰精美,气氛优雅,充满浪漫气息。户外婚礼场地则提供了自然美景和宁静的氛围,为您的婚礼增添独特的魅力。不论您偏好何种环境,港中旅婚宴都能满足您的需求。

4. 定制化的服务

港中旅婚宴的服务是非常灵活和定制化的。他们会根据您的需求和预算提供个性化的婚宴方案。无论您是想要一个低调的小型婚礼还是一个盛大的豪华婚宴,他们都能为您量身定制最合适的套餐。您可以选择不同的菜肴、饮料和服务项目,以满足您的个性化需求。

5. 一站式解决方案

港中旅婚宴为您提供一站式的婚宴解决方案。他们不仅提供婚宴服务,还提供婚礼策划、会场布置、音乐娱乐等综合服务。无论您是需要完整的婚礼策划还是仅需要婚宴供应商,港中旅婚宴都能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6. 优惠套餐

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港中旅婚宴提供多种优惠套餐。无论您的预算如何,您都能找到适合的套餐。这些套餐通常包括不仅限于菜肴和饮料,还可能包括额外的服务项目,如婚礼蛋糕、摄影摄像等。选择优惠套餐不仅可以节省费用,还可以减轻您在婚礼筹备过程中的压力。

7. 专业的婚礼团队

港中旅婚宴拥有一支专业的婚礼团队,他们经验丰富,并且对婚礼策划和执行非常熟悉。无论您是需要主持人、摄影师、化妆师还是其他服务人员,他们都能为您提供专业的团队。他们会确保婚宴进程顺利,让您和您的嘉宾留下美好的回忆。

综上所述,港中旅婚宴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婚宴供应商。他们提供丰富多样的菜肴、优质的服务、精致舒适的环境、定制化的方案以及一站式综合解决方案。无论您的预算和需求如何,他们都能帮助您打造一个完美难忘的婚宴。选择港中旅婚宴,将为您的婚礼增添亮点。

八、马鞍山朝晖物业怎么样?

楼主是问朝辉的房子怎么样?还是问他家物业服务怎么样?

这两方面我都讲下吧

这个朝辉物业,原来是世茂物业,2007年,闽系房地产公司世茂置业入驻马鞍山,开发了今天的朝辉首府项目,那时我还在上学,听年龄大点的朋友讲,这是马鞍山当时最贵的普通住宅,一度卖到八千一平,当时马鞍山很多房子就三千多,但是因为是本地名校采秣小学和七中的学区,而且距离新一城和欧尚商圈直线距离不到一百米,所以房子很抢手,据说买房要24小时排队!今天来看这个盘还是不错的,学区好,商圈多,生活方便。我在58上看了下,均价已经过13000元了,而且听说在二手房市场很抢手!

物业公司是马鞍山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单位,收费是多层0.7元,高层是1.2元。

我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了下,物业公司算是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在重庆和牡丹江有分公司,算是小型的连锁公司。在十年前,这个物业公司还算不错的!今天来看呢,我去过它管理的小区,道路有些不平整,绿化缺失,我觉得一般,算中上等。现在购房者对小区物业要求越来越高,近几年开盘的小区也越来越重视物业服务!

你觉得你家物业公司怎么样?欢迎留言交流!

九、鞍山凤凰城物业费是多少?

1.20元/㎡·月 ,参考均价约4700元/㎡;具体一房一价。毛坯交付, 小区位于立山建国东路(孟泰公园正门向东200米—原矿机厂)。 

凤凰城小区绿化率高、居住舒适、植被覆盖率高、42%绿化率,3.30容积率。项目为住宅、普通住宅,附近交通较为便利

十、马鞍山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