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协议是指协议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协议是已经成立的协议,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协议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协议的原因有两种:
①订立协议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协议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协议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协议,不需追认,协议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协议,该协议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协议,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协议无效。
②订立协议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协议,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协议,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协议,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无效协议的法律特征:
1、无效协议有违法性。
2、对无效协议实行国家干预。
3、无效协议具有不得履行性。
4、无效协议自始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6、58、59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2、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3、特殊的后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追缴财产)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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