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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252 2024-01-12 09:52 admin

一、抽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抽样应注意的事项:

a、抽样:抽样的方法、步骤、数量、工具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样品通常不少于一式两份。

b、封样:抽取的样品应使用专用封签当场封样,由当事人、在场人、办案人签字盖章

c、备份:以备复检的样品,可以存放在承检单位,也可以封存于被检测人处保管 。

d、告知申诉复检权: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检测人,并告知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办案机关提出复检,逾期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注意:在复检申请期内不得下处罚决定。

e、检验机构资格审查:送检时要注意对检验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免出具的结论无效。

抽样管理办法

二、食品相关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使用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第三条(监管原则)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主体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依法生产和销售)生产和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禁止条款)禁止生产和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法原料和添加物,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

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料和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和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

(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第八条(责任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原料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仓储控制、产品出厂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环节控制等食品相关产品过程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过程控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和所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强制性标准。

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控制和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九条(质量安全合格承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严格执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质量安全合格承诺内容至少包括: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名称、负责人、产地、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信息);

(三)生产或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类别;

(四)产品标识和执行标准;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六)承诺声明;

(七)其他相关信息。

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的,可在质量安全合格承诺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追溯二维码等。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承诺声明是指不使用非法原料和添加剂,以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和销售食品相关产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失效或变质的、伪造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电子化管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类别、生产品种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子化管理。

第十一条(承诺监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承诺纳入监督检查中,检查是否按要求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承诺及质量安全合格承诺的真实性。对于虚假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承诺的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二条(培训)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对职工进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依法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三条(自查制度、原辅料管理)食品相关产品的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辅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和控制要求。应建立完善的出入库记录,保存相应的采购、验收、贮存、使用及运输记录。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对原辅料、配方和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性评估及验证,明确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建立控制措施及可追溯性记录,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第六条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安全状况进行检验评价。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并保留相关检验记录。应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

各相关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食品相关产品标签)食品相关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和(或)经销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

(四)材质;

(五)注意事项或警示信息;

(六)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洗涤剂和消毒剂标签标识要求按照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召回)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消费品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普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应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召回。某一批次或类别的其他食品相关产品含有或可能含有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的因素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食品相关产品追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从原辅料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进行有效追溯。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和销售信息,建立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十七条(责任保险)国家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参加相关安全责任保险。

三、二手房产品管理办法?

1、从全局观点出发,维护公司的整体效益,同时安排好本部门工作;

2、忠于公司事业,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以身作则,严守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上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加强本部门的内部管理,注意工作方法,讲究领导艺术,深入实际,关心员工的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保持一种团结协作、优质高效的工作气氛;

4、积极主动,高风格、高姿态地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做到相互配合,团结协作;

 5、有权力、有责任、有利益、有义务,必须处理好责、权、利三者关系,

严禁以权谋私、

假公济私,

损害公司利益,

败坏公司声誉,

污染公司风气;

 6、审查房源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和成交房源,并及时上报;

7、组织召开本部门业务讨论会,加强现场客户信息管理,协助业务人员成交,同时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本部门业务素质;

8、配合公司客服部做好合同签定工作。

9、积极主动核对佣金单并及时收回佣金。

 10、严守企业秘密,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泄露企业的业务信息、经营情况、管理文件、经济数据等;

 11、对于未在规定时间(三天)落实房源信息可靠性的房源,及时重新分配落实。

四、杭州二手房买卖管理办法?

本地户口名下无房3成首付,2套6成,外地户口需在杭州连续缴纳2年社保才有购房资格。

五、柳州二手房相关税费?

柳州二手房 税费如下: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买方;。 3、契税评估额初次90平内1%、90平~140平内1.5%,超过140平或非首次3%,由买方缴纳。4、所得税按全额的1%,由卖方承担,满五年唯一住房减免。5、交易费6/平方,双方。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买方。 7、营业税5.6%卖方缴纳,普通住房满五年可减免。

六、业务人员相关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业务招待费报销制度

为了有效控制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节约成本费用,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招待费用支出范围

1、业务费:指招待来访客户所需的茶叶、烟、水果、饮料以及赠送客人、客户的纪念品等费用;

2、招待费:指因工作关系招待有关人员发生的就餐费、娱乐费以及宴请客人、客户(包括工作餐)的酒水、烟及食品等费用。

二、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原则:

业务招待费应坚决贯彻“可接待可不接待,不接待”,“可参与可不参与接待人员,不参与”,“可发生可不发生费用,不发生”,“态度热情,费用从简”的原则。

业务招待费使用严格执行规定限额和招待标准,严格执行分档次接待原则,坚决控制非业务性接待,严禁随意超标进行业务招待,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经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招待,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严禁发生随意招待现象。业务招待费发生前要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包括招待单位、人数、时间、地点、陪同人员等;办公室根据申请,请示副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安排,紧急情况下可口头请示同意后方可进行业务招待,但事后要履行审批手续,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接待用餐时,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实行对口接待。原则上陪客人数不得超过对方人数的半数。

三、业务招待费的审批程序

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实行“预先申请,据实报销”的管理方式。

一、业务费的审批权限:一律由办公室负责填写《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安排。

二、招待费的审批权限:公司副总经理审批单次预算500元(含酒水)以内限额的招待费,公司总经理审批单次500元以上限额的招待费。

招待费又分为工作餐和客餐两种:工作餐即指平时员工加班的就餐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前来公司办理业务临时就餐。客餐即指除工作餐外专门为宴请客人的就餐及酒水。

1、工作餐的审批程序:加班部门或对口接待部门负责人填写《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详细注明招待的事由、参加人员以及人数,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或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由加班部门负责人安排用餐或对口接待部门相关人员陪同客人用餐。

2、客餐招待的审批程序:由对口接待部门负责人填写《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详细注明招待的事由、参加人员以及人数。经公司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签字同意后,送办公室确定用餐标准及膳食餐厅,并由办公室通知财务部准备烟及酒水。

四、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

1、业务费的支出标准:

用于接待客人、客户的烟、茶叶、水果、饮料等及赠送客人、客户的礼品原则上由财务部统一购买、保管、发放。

①、单次接待购买水果、饮料标准为不超过50元。

②、日常接待及办理业务用烟标准为:副总经理5盒/月、办公室3盒/月、财务部及销售部1盒/月。由各部门负责人按月领取,超量不补。

③、赠送客人及客户的礼品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安排。

④、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单独购买的,向办公室填写《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并注明事由、购买的具体项目、赠送的具体对象、金额,由总经理审批后,安排财务部门购买。

2、招待费的支出标准

①、工作餐的标准:员工加班的工作餐,每人15元;部门及部门经理招待的工作人员,每人20元;

②、客餐的标准:

a、政府部门、上级机关、关联单位主办以上人员每餐标准为每人6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50元/瓶以下,红酒30元/瓶以下;

b、政府部门副职以上干部、集团部门经理级别人员每餐标准为8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控制在100元/瓶以下;

c、政府部门及集团公司一把手每席不超过1200元(含酒水),酒水标准控制在300元/瓶以下。

d、招待用白酒每席一般不超过2瓶,特殊情况最多一次不能超过3瓶。如无特殊原因,客餐用烟定为16元/盒的黑兰州,且每席用烟不得超过3盒。大型或专题会议接待用餐标准按照总经理审批的预算执行。

客餐接待本公司陪同人员需2人以上且不得超过对方人员半数。

③、公司总经理发生的招待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

④、客餐招待时发生的车辆费用按所安排餐厅至客人居住地出租车计价标准实报,不允许虚报及多报。

⑤、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客人餐后娱乐等其他活动,如必须安排,需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

五、业务招待费的报销

经办人须取得用餐酒店正式发票以及点菜酒水清单,并附上《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交由财务部门审核,金额超过伍佰元的需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就餐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定额发票印章要清晰可识别,印章不清的不予报销,未中奖的发票必须保持兑奖区完整,不可随意撕毁,不完整的发票不予报销。单次报销必须为同一单位提供的发票,同面额的发票必须连号,不同次的发票可不连号。发票归属地与费用实际发生地必须一致。

2、手工开具的发票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提供套开、虚开的发票,发票填写必须规范,发票内容必须完整,不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不予报销。

3、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同一单位且连号的发票,需写明具体情况,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4、原则上不允许用餐票代替其他单据报销,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先通知财务部门,经确认后写明情况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5、招待用餐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原则上由接待人承担,特殊情况须由经办人说明原因,其他陪同人员证明并签字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

6、经总经理批准的特殊招待费用据实报销。

7、经办人员可预先根据《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的用餐标准,在财务部门借支餐饮费,在招待结束后贰天内到财务部门报销(节假日顺延),如遇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正式发票,可先取得酒店出具的证明以及点菜酒水清单,并附上《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同行人员共同签字后在财务部门报销,事后再补取正式发票。

8、如报销单据不符合规定的,财务部直接将单据退回报销人,超出一周内未做出改正的,需经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准予报销。

六、罚则

接待人多报就餐人数或用餐标准,除退回报销超标准部分金额外,另罚款50—100元。

凡公司人员弄虚作假,借业务招待之名行私人招待之实,且到公司报销的,一经查实,除退回报销金额外,对经办人和当事人罚款100元—200元。

公司人员虚报或多报招待费用,情节恶劣的可给予辞退。

七、二手房改房销售管理办法?

据房改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在当地政府作出具体的政策之前,居民个人购买房改房需凭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买房手续,也可以到当地住房资金管理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但必须凭登记过的房改房预售(买卖)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房改房是单位根据职工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

  房改房,无论是以市场价、成本价还是标准价购买,房屋价格并非房屋价值的直接体现,房屋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也是优惠很多。

  居民个人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归个人。关于居民个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时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补交、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按当地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八、污水管网及相关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针对污水管网及相关设施的管理,可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移交:

1. 管理机构明确:拥有污水管网及相关设施的管理机构须在移交前明确,以保证管理方案的有效实施。一般情况下,这个管理机构可以是水利局、市政公司或者专业的污水处理公司等。

2. 制定移交标准:管理机构需制定一系列的污水管网及相关设施移交标准,明确需要移交的设施范围、权利和义务,以及移交的时间和方式等。移交标准要求严格,确保管网在移交后依然可以达到规定的处理效果和水平。移交标准的制定需要经过相关的环保和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核。

3. 编制移交报告:管理机构应编制详细的污水管网及相关设施移交报告,并在移交之前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批。移交报告中应包括移交内容、移交标准、移交时间,移交后责任等详细内容。

4. 移交手续完成: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审批后,可进行正式的移交手续。在交

九、二手房交易管理办法湖南省?

从5月1日起,市民购买二手房,只有看到“绿码”,才是经过了“官方认证”的真实可靠的房源。

记者4月29日从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日前发布《长沙市存量房房源核验及信息发布操作规程(试行)》,从5月1日起,长沙存量房交易新增房源核验环节,核验通过才能挂牌交易和网签,每套房源将有专属房屋核验码和二维码,也就相当于给每套房源颁发一张“专属身份证”,做到“明码”售房,没有房源核验码及二维码的房源信息将不得发布。

这一举措将二手房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前置,提升存量房源的信息透明度,实现阳光交易、公平交易,保障二手房交易安全可靠,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长沙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堵上虚假房源等漏洞,实现二手房阳光交易

房源信息虚假、低价房源“钓鱼”、双方议定成交后发现房源被限制交易……近年来,在二手房交易中,因为信息不对称,给交易双方带来一定交易风险,也存在一定的市场乱象。

今年初,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网信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屋交易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在承接业务后,应当向网签备案平台申请房源核验,房源核验通过后获取房屋交易信息编码(二维码),才能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有了这个验证编码,中介机构就不能随意发布虚假房源,有效堵上了这一漏洞。

存量房房源核验

是指房地产权利人、被委托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等在发布存量房出售或出租信息前,通过长沙市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平台(以下简称“网签平台”)进行房源信息校验。

“核验内容既包括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房屋基本信息,也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和人员信息等。”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沙自去年11月推行房屋交易“一网通办”以来,全市已有75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品牌,共计1676门店、10871名中介从业人员在网签平台实名登记,“不进行实名登记的经纪机构和中介人员,将不得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通过网签平台自动核验并生成“绿码”

存量房房源核验究竟如何办理?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29日对记者进行了详细讲解。

“只要是已经网签备案的房屋,或国有土地上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都可以通过网签平台自动进行核验。”工作人员介绍,市民如果想出售名下房屋,首先下载“长沙住房app”并实名注册,点击“我的房产”,选择要出售房屋并获取房源核验授权码。“这个由‘长沙住房app’自动生成、与房源权利人一一对应的编码,可以联通客户、网络信息平台和网签系统。整个房源核验的流程都可以通过房源核验授权码实现房源信息的识别和传递。”

根据发布房源信息渠道不同,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由权利人或被委托人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推送房源核验授权码、机构名称、房源采集人员姓名、房源发布人员姓名、挂牌价格等信息到网签平台,进行自动核验。

通过被委托人经营场所发布房屋信息的,由权利人与被委托人通过网签平台签订委托协议,并将房源信息上传进行核验。

需特别提醒的是,委托经纪机构出售的,房源采集人和发布人须为同一经纪机构人员。记者看到,网络信息平台根据授权码在网签系统后台自动完成核验,并在平台生成核验二维码,通过核验的二维码呈绿色,附有房源编码、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还有中介机构、挂牌经纪人等相关信息。“如果核验不通过,系统将反馈不通过原因,不生成房源核验码及二维码。”工作人员说。

没有经过核验的房源信息不得发布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新增房源核验环节,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二手房交易时长,用信息化手段杜绝市场乱象。”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上海、成都、杭州等城市已推广房源核验,效果都非常好。通过明确房源核验要求,并将其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立房地产行业良性发展机制,既可以避免之前的恶性竞争,解决市场乱象,又能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增加市民的满意度。

根据操作规程,房屋权利人和被委托人发布的存量房房源信息,应当保证其在网络信息平台、被委托人经营场所等各类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一致,并明确标示房源核验码及二维码、经纪机构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没有房源核验码及二维码的房源信息不得发布。

推行房源核验后,之前已经发布的房源信息怎么办? 据介绍,能自动核验房源的房屋信息发布从5月1日起执行,同时还设3个月过渡期,各房地产网络平台负责在今年7月31日前清理下架所有没有房源核验码及二维码的房源信息。

针对市民关心的信息安全问题,操作规程规定,网络信息平台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权利人提供的具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披露权利人信息,或将权利人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若未按规定执行,或存在填写虚假产权人联系电话、所售房屋价格未如实填写,投诉处理回访不满意每月达2宗以上,不按规定展示二维码等违规操作情形的,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将采取撤销委托备案、约谈、书面警告、曝光、纳入诚信记录、暂停网签等监管措施督促整改。

十、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

第四章 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二十九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三十条(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第三十二条(围墙的建造要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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