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
深圳市公共租赁房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在深圳市常住满两年及以上,享有深圳市居住证;
2. 婚姻状况要求:未婚未育或离婚后无不成年子女、已婚且符合一定条件、丧偶后无成年子女、何时何地都未曾登记结婚或者在国家规定的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内(四例)的居民;
3.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相关标准
4. 家庭年收入不能超过深圳市最低工资的5倍(以前年为计算基础)
5. 没有产权住房或者产权房的住房面积不足规定面积
总之,深圳市公共租赁房的政策比较复杂,具体条件和要求可能会有所变化。如果您想了解详细的申请条件,请在申请前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或当地公共租赁房管理机构进行咨询。
二、成都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如下(满足任意3个就可以申请):
1、申请人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要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年满35周岁
2、申请人为新就业职工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城镇户口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三、利通区公共租赁房怎么申请?
1、申请人登陆官网在线申请;
2、然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预约的区住建局提出申请;
3、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初审;
4、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5、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有关条件;
6、终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纳入轮候数据库;终审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7、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四、阜南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是甚么?
符合下面的条件即可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五、深圳人才房怎么申请租赁合同?
同时满足以下规定条件的人才家庭或者人才个人,可以申请租住人才住房: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深圳有效居住证。
(二)申请人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在申请受理之日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的配偶在前段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离异时该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租住人才住房。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长泰申请公共租赁房需要什么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七、内蒙呼伦贝尔公共租赁房去哪里申请?
内蒙呼伦贝尔公共租赁房去房管所申请
八、青岛公共租赁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应该如何去申请?
青岛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家庭是以夫妻和单身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离异(或丧偶)带子女家庭;单身人员指未婚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本人手写申请书(用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婚姻证明:
收入证明(所有成员均须出具,证明要求原件)
九、集体租赁房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一)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取得新区常住户口满二年以上,并在新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3、在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新区户籍;
3、申请时在本市工作未满五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本人在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家庭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十、集体租赁房怎么申请?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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