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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物业管理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52 2024-04-29 20:24 admin

一、青岛物业管理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并应当符合下列配置要求:

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标准?

1、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2、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3、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4、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三、物业管理用房面积配置原则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配置原则

物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领域,涉及到房地产的各个方面。在物业管理中,用房面积的配置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决策,它直接影响到物业的使用效率和价值。本文将介绍几个物业管理用房面积配置的原则,以帮助物业管理人员更好地进行决策。

1. 合理规划空间布局

合理规划空间布局是物业管理用房面积配置的基本原则之一。物业管理应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合理安排用房空间,使之能够满足业主和租户的使用需求。例如,商业物业的用房面积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商户进行合理划分,以最大程度地提升商业价值。

此外,物业管理的空间布局应考虑到通行的流线和人员的流动性,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用户体验。例如,在办公区域应当合理设置走廊和通道,方便员工和访客的出入和移动。

2. 弹性配置面积

面对不同的业务需求和市场变化,物业管理需要具备一定的弹性和适应性。因此,弹性配置面积是物业管理用房面积配置的重要原则之一。通过设置可调整的隔墙或者可移动的家具,可以灵活地调整用房的面积和形态,以适应不同的业务和场景需求。

例如,某一商业物业原本设计为大型商超,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商超业态不再适应当前市场需求。物业管理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将原本的商超划分为多个小型零售空间,以吸引更多的租户和消费者。

3. 灵活运用共享空间

共享空间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概念,它在物业管理中的运用可以带来许多优势。物业管理可以将部分空间设计为共享区域,供租户和业主共同使用。共享空间的运用可以节约资源,提高空间的利用率。

例如,在一个商业综合体中,物业管理可以设置共享会议室、休息区和娱乐设施,供租户和业主共同使用。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每个租户的面积需求,降低成本,还可以增强租户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4. 合理规划储藏空间

储藏空间是一个容易被忽视但又非常重要的部分。合理规划储藏空间可以提高物业管理的效率,保障物品的安全和整齐。没有足够的储藏空间,物业管理人员很难妥善管理和保管物品。

在物业管理用房面积配置中,应合理规划储藏空间的位置和面积。例如,在办公楼的不同楼层设置统一的档案室,以提高文件管理的效率。在商业物业中,应规划好商品的储藏空间,确保商品的存放和管理的便利。

5. 按需配备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是物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合理配备公共设施可以提升物业的服务水平和用户体验。物业管理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和配备公共设施,如停车场、电梯、卫生间等。

不同类型的物业需要的公共设施也不同。例如,一个住宅小区需要配备儿童游乐设施和花园,而一个商业综合体需要有大型停车场和安全出入口。合理配备公共设施可以提升物业的整体价值和竞争力。

结论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配置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决策过程。在面对不同业务需求和市场变化的情况下,合理规划空间布局、弹性配置面积、灵活运用共享空间、合理规划储藏空间和按需配备公共设施是物业管理用房面积配置的关键原则。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提高物业的使用效率和价值,满足业主和租户的需求。

四、重庆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2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的房屋。地下室、车库(棚)、楼梯间、垃圾房、变电室、设备间、架空层、公共门厅、过道、人防工程以及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等,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3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项目总体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

4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5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器具。

五、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如何计算?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三万平方以下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规定

一、物业用房面积一般按居住面积的百分比来确定,具体比率因地因时而异。

二、以天津市为例,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实施《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不得买卖和抵押,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一)新建物业项目按比例确定物业用房面积

1、《办法》规定,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2、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3、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二)物业用房不分摊共用建筑面积

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

2、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分期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为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3、物业管理用房日常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六、物业用房配置标准?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2、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的房屋。地下室、车库(棚)、楼梯间、垃圾房、变电室、设备间、架空层、公共门厅、过道、人防工程以及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等,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3、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项目总体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

4、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5、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器具。

七、服务用房面积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包括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治安联防站、文化活动中心(站)、居民运动场馆、居民健身设施等在内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合计不应小于648平方米,建设标准需满足400平方米。服务用房面积标准是按建筑面积的5%到10%配备的。

八、物业管理用房有公摊面积吗?

是的,物业管理用房有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是指共享空间内需要进行物业服务的客观面积,主要包括廊道、电梯间、楼梯间等。

九、物业管理用房出租标准?

物业管理用房不可擅自出租,物业管理用房是给物业管理单位用于本服务区域内的办公或保洁保安电工住宿使用的,不可以擅自出租,有剩余要出租租金属于全体业主的,而不是物业公司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十、天津物业用房配置标准?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并按照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建成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近期出台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5〕95号)中,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是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建筑平方米,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二是多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三是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了方便管理,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

四是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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